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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促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应丰富立法内容,明晰法律关系
——《无障碍环境蓝皮书:中国无障碍环境发展报告(2021)》指出
来源:无障碍环境蓝皮书  作者:张思莹   发布时间:2021-12-30

  2021年12月30日,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中国残疾人数据科学研究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无障碍环境蓝皮书:中国无障碍环境发展报告(2021)》。

  蓝皮书指出,促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应丰富立法内容,明晰法律关系。

  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最重要的是明确政府部门责任。无障碍环境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充当排头兵和引路人,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度基础。制度是前提保证。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需要完备的制度基础,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详细的实施细则,为保障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理想进路。其次,细化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的行业标准。为满足残疾人对无障碍融入社会生活的需求,应细化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配备标准,加快制定无障碍服务行业标准。与此同时,重视无障碍信息化建设及其标准规范。此外,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无障碍建设过程中的监管责任。概言之,政府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维护、改造、管理设施,以及监督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等。

  无障碍化建设涉及众多主体,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护主体等,但各方主体的主要职责存在差异。比如,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无障碍的建设、改造、验收等;而设计单位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是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同时,为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主体的行为,确保无障碍设施真正为残疾人所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建设等各个环节严格监督。若无障碍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建造主体自身责任造成使用者或者其他人员权益受损的,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改造主要是针对已建成但需要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各类设施。一般来说,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等设施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改造责任。

  由于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人的失职,导致无障碍设施无法使用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来说,维护管理人的义务履行标准以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为准。对于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因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维护管理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立法中,同样应当明确维护管理人的具体责任。

  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特定群体作为无障碍设施的使用方和受益方,他们在享受无障碍设施为其带来的便利时,同样也应该承担合理使用无障碍设施、积极维护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目前,我国现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很少涉及针对使用主体的法律责任。从理论上说,上述人群因为使用无障碍设施最为频繁和普遍,从而对设施的破坏和损害程度的可能性也就更大,现行立法体制却忽略了这一现象,将重心完全偏向管理和维护责任。基于上述缘由,今后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中建议增加类似于“无障碍环境设施使用方应合理妥善使用无障碍设施,因不当使用造成无障碍设施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等相关表述,从另一个侧面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使无障碍环境“可持续”发展。

  在明确政府部门、建造主体、改造主体、管理主体以及使用主体等多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后,应当完善相应的责任主体追惩机制,确保各方主体尽职履责,强化执法、守法效果。具言之,主要是通过明确监督权责,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进而实现上述目标。根据《条例》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主管行政机关,应强化其对无障碍环境其他执法主体的监督。同时,补充具体执行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追究责任。

  (参见《无障碍环境蓝皮书:中国无障碍环境发展报告(2021)》p64-6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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