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2021年12月24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督导与评价研究中心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共同发布了《教育督导蓝皮书:中国教育督导报告(2021)》。
蓝皮书指出,基于不同的立法层次,教育督导法规制度建设情况有所不同。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立法原则,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关键。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由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一系列制度规定组成的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教育督导法规制度体系。
在国家层面,教育督导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且实现延展。截至2021年7月,教育督导作为我国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职能,已相继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2021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发布,规定“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同年3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明确国家教育督导部门、省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县级党委政府、义务教育学校责任分工;并规定由党委政府领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与已经开展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工作有效整合、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价的组织领导保障。
在省市层面,地方性教育督导法规不断完善。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督导条例及本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调研问卷中,一方面,1305份样本地区已出台地方性教育督导条例,占样本总量的66.55%。另一方面,各省均已制定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已出台地市级“实施意见”的地区,占样本总量的48.6%,约半数地市级教育督导法规建设有待推进。
在县区层面,教育督导部门制度体系逐步建立。督导工作规程作为各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规章制度,是贯穿教育督导工作一系列要求、规定、标准和制度的行政程序,是促使行政机关合理高效开展督导工作、督导人员依法开展教育督导的行动指南。调研结果显示,已制定督导工作规程的县区教育督导机构占54%,仍有近半数的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未形成较为规范的督导工作机制。
(参见《教育督导蓝皮书:中国教育督导报告(2021)》p32-3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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