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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生态文明绿皮书: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报告(2022)》指出
来源:生态文明绿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22-06-01

  2022年5月29日,南京林业大学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生态文明绿皮书: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报告(2022)》。

  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依托系统和完善的法治体系。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引下,中国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构建应当以《宪法》为统领,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法律为核心。生态文明,法治先行。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是确保我国环境不被破坏的法律依据,能够推动生态德治和生态法治相结合。我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面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同时,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应当不断推动生态文明法治的顶层设计,将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法典化,统合现有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法规的法典化能有效地改善现有环境保护单行法存在的碎片化、分散化的问题,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特色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设计应当由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组成。

1. 立法完善是中国特色生态文明法治化的基础保障

  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依托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就要求在立法上,实现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与循环利用法的相互联动。因此,在立法上,应当体现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理念指引下,我国已经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同时,我国《民法典》中也增设了“绿色条款”,其他部门法也均体现了绿色发展的理念,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中国目前还尚未形成环境法典,我国现有环境保护单行法(见图1)的分散化会导致综合生态系统要素的法律保护联动机制付之阙如。因此,应当通过贯彻《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建设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在生态系统方法指导下,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应当加强区域、流域立法。加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工作,将生态环境评估鉴定方面的规范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将生态系统评估工具纳入法治框架。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等,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赔偿制度等,解决执法上的处罚定量和司法上的赔偿定量问题。

2. 执法有效是中国特色生态文明法治化的支撑

  完善的立法需要依托强有力的法律执行机制,以此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稳步推进。在执法上,应当树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执法理念。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的强度不断增加,使得企业违法排污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还需要进一步针对治理污染不作为、滥作为现象进行治理,应当不断推动“环保督察”的法治化进程。环境保护执法需要体现环境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我国自实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来,环境保护执法质量得到了稳步提升,以往出现的“一刀切”等“环境保护不作为、滥作为”现象已经基本得到遏制,同时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推动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体系愈加成熟。但是,未来仍需要实现环境的区域协同治理、流域协同治理。此外,虽然行政管理有边界,但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系统往往与行政区划无关,应当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这也是中国特色生态文明法治化的重点任务。

3. 司法文明是保障环境正义的重要方式

  环境司法是实现“环境正义”的最重要的方式。司法文明是中国特色生态文明法治化进程中保障社会公众主体环境利益的基本方式。在司法上,应当树立正确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应加快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普通司法的绿色化进程。在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原告多元化的同时,做到“补位不添乱”。实现区域、流域的联动执法,形成司法协调的联动模式,达成司法合作,真正实现环境审判中的“环境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

  (参见《生态文明绿皮书: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报告(2022)》p19-2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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