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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投资新体系亟需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资金结构
——《基金蓝皮书: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报告(2023~2024)》指出
来源:基金蓝皮书  作者:韩凝佳   发布时间:2024-04-23

  2024年3月28日,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银行家》杂志社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基金蓝皮书: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报告(2023~2024)》。

  政府在引导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体现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是政府引导基金“引导价值”的体现。大多数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规则都针对出资上限进行了规范,而没有规定出资下限。目前,大部分政府引导基金政策明确政府出资比例在20%-30%,少数会达到60%-70%,也有地方政府根据区域发展情况设立了政府直投基金。在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新体系框架下,应进一步加大政府出资的杠杆率,提升社会资本的出资比例,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结构。

  一是加强政府出资的规范性及持续性。政府出资包括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出资等。由于目前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有限,且预算内资金一般按照“先民生后发展”的原则安排,严格执行财政性资金将无法保障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持续性,国有企业出资极大地补充了财政出资的不足。但是随着地方财政结构发生变化,国有企业对政府引导基金出资的持续性仍然值得关注。一方面,现行规则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不能以新增政府债务的方式对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另一方面,土地财政困境难以在短期内得到缓解。为更好地促进地方政府由“土地财政”向“股权财政”转变,应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创新募集的方式对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如发行基金债等。

  二是设定更宽松的社会资本出资通道。《资管新规》就我国资产管理产品设定了非常严格的监管条件,尤其是在结构化比例、产品嵌套等方面。但是考虑到政府引导基金的特殊性,《资管新规》对创业投资基金与政府引导基金提供了除外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除外规则的补充规则,除了政府引导基金不作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外,没有其他的例外规则,实质上仍将政府引导基金作为普通的私募基金对待。蓝皮书建议,考虑到新时期政府财力结构的动态变化,在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前提下,应适当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尤其是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的出资条件。事实上,2022年设立的相当一部分引导基金都是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力量。

  三是加强对国际资本的导入。我国金融行业正在加速开放,人民币国际化也在加速推进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出台了针对引进外资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政策。截至2022年末,开展QFLP试点的城市超过30个。在国内社会资本有限的条件下,政府引导基金应加大对此类外资的吸引力度。以色列的政府引导基金Yozma基金在设立之初就着重加强对于国际资本的导入,基本上做到了每只子基金都有一家国外的风险投资公司参与,许多著名的国际资本包括Advent国际有限公司、华登集团、戴姆勒-奔驰公司等参与了Yozma基金的出资。2003~2012年的十年间,外资机构投资额在以色列风险投资总额中的平均比例高达60%。借助国际资本的力量,被投企业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并为政府资金及本土资金提供了退出通道。

  (参见《基金蓝皮书: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报告(2023~2024)》p71-7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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