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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新动向:互联网金融语境中的非法集资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江山 发布时间: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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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近年来,金融市场改革深入推进,金融市场扩大,金融工具突增,金融主体自由度加大,金融交易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表现活跃。但与此同时,金融领域内各种矛盾和问题开始显露,金融犯罪案件陡增,特别是涉众金融犯罪发案率升高,金融犯罪经由互联网实施的趋势突出。

  基于当下的金融犯罪动向,皮书数据库整合库内主题资源,从互联网金融语境中的非法集资切入,分析近年来中国金融犯罪案件的类型及发展趋势,进一步阐释其中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以及企业、政府在该环境下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近年来中国金融犯罪案件类型及趋势

  

  近年来,金融市场改革深入推进,金融市场扩大,金融工具突增,金融主体自由度加大,金融交易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表现活跃。但与此同时,金融领域内各种矛盾和问题开始显露,金融犯罪案件陡增,特别是涉众金融犯罪发案率高,涉案标的大,参与人数多,波及面广,涉及地域广阔。

  金融犯罪案件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内幕交易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信用卡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等八个类型的案件较突出,这些案件影响面大、涉案金额高、法律争议多、维稳难度大,其所反映的问题成为公众和金融界关注的热点。

  总体上看,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热点聚焦1

 

  田光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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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融资的犯罪形势和主要特点

 

  金融犯罪案件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内幕交易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信用卡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等八个类型的案件较突出,这些案件影响面大、涉案金额高、法律争议多、维稳难度大,其所反映的问题成为公众和金融界关注的热点。

 

 

热点聚焦2

 

  

  郎俊义: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执法监督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刑事法学、警察法学、经济犯罪侦查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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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犯罪为民企重灾区

 

  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的统计,民企融资类犯罪占首要位置,在2016年统计的案例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融资类犯罪的案例高达88例,将近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e租宝案”、“中晋系”等案件涉及人数之广、资金之巨,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蓬勃发展,其中也有部分平台负责人出现了“跑路”现象,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2017年,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从1月的2407家降至12月的1931家,“跑路”、提现困难平台共有450家,停业平台的数量呈上升趋势,1月至11月问题平台数量分别为56家、65家、73家、73家、54家、31家、32家、67家、49家、34家、31家,累计出现问题的平台数量远远超过了目前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

 

 

热点聚焦3

 

 

  大成企业研究院:一家独立研究机构,于2014年创立,主要关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战略性、前瞻性和实效性问题。研究院由第十、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原主席黄孟复先生和中央统战部原副部长胡德平先生倡导创办。以研究院为平台,聚集一批有思想、有成就、有责任感的企业家,以在经济第一线企业的视角和思维方式,联合有理论造诣的专家学者,从理论到实践研究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政策建议,为推进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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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蓬勃发展与金融监管缺位滞后的矛盾凸显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融资主体对资金融通的速度和规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民间借贷、典当融资等传统融资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移动通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诸如新兴融资模式的形成提供了契机。以P2P网贷行业为例,根据中国首家P2P网贷理财行业门户网站“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2016年11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31847.67亿元;2016年1~11月累计成交量达到18195.46亿元,是同期(2015年1~11月)累计成交量的2.14倍。然而,一方面是行业内平台数量和业绩的攀升,另一方面却是相关政策的模糊、行政监管的长期缺失。这不仅导致行政机关宣称对于管理新兴融资模式“无法可依”,更是导致一旦这些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群众报案,便直接越过行政处罚而上升至刑法规制。虽然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做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检察官、法官仍然坚持要求行政部门需对新型的非法集资做出性质认定,其中就有越过行政规制而直接进入刑事处罚是否违反刑法谦抑性的疑虑,不能不说没有道理。可以预见,随着“区块链”等新兴金融模式的兴起,如果行政监管仍旧无法及时对市场做出反映并予以规制,必然会导致更多的新型非法集资案件的产生。

  王拓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检察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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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领域主要监管科技动向及相关建议

 

  (一)基于金融大数据的人工智能应用

  人工智能主要依靠机器学习,采用挖掘算法可以对高度复杂和非线性的非结构化,以及低质量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并通过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改进和更新,可以为风险管理和压力测试构建更加准确和可靠的操作模型,预测结果为更科学合理的决策支持。如在金融企业入门审核、数据调查、产品分析等方面都有比较迫切的场景需求,通过实时监控风险数据和指标,及时发现违法经营风险,开展风险预警。

  (二)数字化监管协议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

  应用场景的出现可以帮助监管机构规范监管规则,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点,记录交易信息和监管内容,防止篡改。能有效和实时地对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信息获取和分析,有利于解决监管政策时滞、监管定位不明确、监管不及时等问题。区块链技术具有公开透明、不受篡改等特点,加强监管数据信息的存储和共享,方便安全,交易数据、风险数据、监管数据可以实时、永久、安全、完整记录并存储在分布式账户上。通过跟踪具有时间戳的数据链,监管机构可以实现对财务活动和交易的持续动态监控,有助于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综合效率。

  (三)基于云计算的数据处理与共享应用

  云计算是一个分布式计算框架,具有较强的数据处理能力和实时性,可以对不同类型的数据、数据格式和数据结构进行处理和分析,实现实时动态数据资源配置和数据信息流分享。云计算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应用,打破了以前实现大规模数据监控处理的成本问题和技术难点,可以提高监管资源的重用率,优化监管组织过程,提高监管应用的适应性和可扩展性,对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基础支撑作用。

 

热点聚焦4

 

  肖节:硕士,高级工程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大数据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大数据技术与应用

  尹振涛:经济学博士,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副主任、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监管、金融制度、金融史。数据来源说明:本报告数据依托社科院金融所大数据分析平台采集的互联网爬虫数据,采集公开互联网平台上公布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主要采集网站如网贷之家、融360、网贷天眼、贷罗盘等,同时采集的数据还有各大新闻媒体上与网贷、现金贷、P2P等关键词相关的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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