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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发改委: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

来源:新京报作者:发布时间:2022-02-16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指导“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政策背景

  “十三五”时期,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充电技术、设施规模、标准体系、产业生态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1年底,全国充电设施规模达到261.7万台,换电站1298座,服务近8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许多突出问题不容忽视。例如:部分存量小区电力改造施工协调难度大,无法实现固定车位建桩;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城市公共充电场站冷热不均;充电平台数量多,多平台启停及多渠道支付尚未全面覆盖,充电路径规划、站桩导航功能不完善,用户找桩难、找桩慢,充电的便捷性仍需提升;部分充电桩运维不及时,缺乏充电保障预案,节假日高速公路充电排队长问题日益凸显;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管理机制亟待完善。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相关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维中存在的问题,助力电动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 政策意义

  《实施意见》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实施意见》立足于全面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落地,强化规划引导作用,提出省级和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县城和乡镇、高速公路、单位和园区内部等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为“十四五”时期,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提供了目标指引。

  《实施意见》针对当前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针对当前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快机制创新、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发展目标和措施要求,对于破解发展瓶颈,提高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譬如,针对居住社区建桩难,《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强化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同推进和责任落实,要求物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支持,为居住社区建桩扫清障碍,并明确既有居住社区和新建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安装要求,为后续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依据。

  《实施意见》针对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措施要求。我国提出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战略目标。交通与能源行业是我国碳排放“大户”,充分发挥充电设施交通与能源桥梁作用、加强车网高效互动、提升清洁能源消纳对于服务双碳目标,推动新能源汽车融入新型电力系统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加快车网互动技术创新、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发展。

三、 《实施意见》重点内容

  (一)关于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私家车是未来交通电动化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领域,2021年12月新能源乘用车领域的市场渗透率达到20.6%,居住社区充电需求日益凸显。《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和责任落实,要求物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既有居住社区要积极开展充电桩改造,新建居住社区要严格落实配建要求。预留安装条件的标准是要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要加强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目前,我国公共充电桩达到81万个,其中,广东、上海等排名前十地区的公共充电桩规模占比超过70%,而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我国高速公路充电桩1.38万个,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尚未实现全覆盖。《实施意见》提出要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促进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发展。对于城市公共充电网络,要合理布局、多方兼顾;对于县城乡镇充电网络,要加快补齐建设短板;对于高速公路充电桩,要求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对于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要求加快配建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鼓励对外开放。

  (三)关于新技术研发应用。《实施意见》提出要继续加大新技术研发,持续完善标准体系。要充分发挥动力电池的储能特性,探索推广有序充电、V2G等形式,实现电动汽车与电网的协同互动。在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因地制宜推广换电模式。

  (四)关于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实施意见》在充电设备运维管理、提升服务体验等方面提出了优化措施。要求充电运营企业加强运维,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要求各运营平台强化信息共享和便捷支付,提升充电便利程度。

  (五)关于配套电网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监管。要求电网企业加大配套电网建设,相关部门要对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要求电网企业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监管,规范转供电行为。

  (六)关于质量和安全监管。《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行业监管,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严格充电桩建设各环节安全把关。要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通过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服务平台加强监管。

  (七)关于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意见》提出要对公共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各地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加大新技术补贴,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高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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