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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川渝协作 促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来啦!

来源:澎湃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3-06-19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建设网络良好生态、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成渝双城经济圈司法协作机制,联合发布促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促进川渝两地司法协作、维护网络空间健康发展。

  案例一

  蔺某诉杨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蔺某于2020年10月生产后一直在家照顾孩子。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三个月内,蔺某在杨某经营的淘宝网云遇3号店铺直播间抢购翡翠玉石146件,花费275,051元,其中大部分款项是以信用卡借款方式支付。

  2021年3月29日前杨某陆续完成了所有翡翠玉石的交货,期间蔺某办理了部分翡翠玉石七天无理由退货,其余的翡翠玉石收货超过七天后,蔺某则以其患产后抑郁症在订立合同时行为能力障碍、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要求退货退款217,051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123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冲动、盲目、从众消费等不理智消费行为不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范畴。消费者在直播间选购商品时应当全面、详细了解商品的产地、成分、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本案中,蔺某在直播间抢购翡翠玉石,再以产后抑郁导致行为能力障碍、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退货退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裁判确立了意思表示不真实和不理性消费的界限,有利于引导消费者理性网络购物,对规范网络直播购物、依法保护网络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空间具有典型意义。

  编写法院: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案例二

  魏某诉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魏某在淘宝网店客服的诱导下添加了黎某的微信,在与黎某的微信交流中,魏某选定了一辆黄色春风狒狒ST摩托车,双方协商的价格为6,500元包邮。4月10日,魏某向黎某转款6,500元,黎某告诉魏某当日车辆已发货,并提供了壹米滴答的快递单,但该快递单一直无法查询物流信息。4月16日魏某要求黎某退货,黎某表示不同意。

  4月18日,案涉摩托车通过中通快运送至四川省犍为县中通快运部,魏某要求验货,工作人员表示该快递运费为到付,不同意拆箱验货,故魏某拒收货物。事后,魏某通过微信与黎某协商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黎某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6,500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123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魏某购车款6,500元;二、驳回原告魏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受到“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约束。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从网络平台转为微信交易的方式符合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判决被告退还货款。有力保护了消费者收货、验货的权利,对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网络空间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编写法院: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案例三

  陈某诉黄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黄某系网友关系。黄某在金华市蜂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平台以分期形式购买了新天龙八部怀旧服游戏账号,支付了首付款,尚欠三期分期款未支付。2021年5月24日,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协商约定,黄某将其出售给陈某,价款为37,000元。当日,陈某通过支付宝向黄某支付36,998元。随后,黄某将陈某微信拉入黑名单,未完成游戏账号交付。2021年5月25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受黄某诈骗。后经民警调解,陈某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于2021年6月17日完成账号过户手续,案涉游戏账号由陈某绑定使用。

  2021年6月20日,金华市蜂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方式告知陈某,黄某分期购买的游戏账号仅有账号使用权,现因黄某逾期未支付分期款,需将案涉游戏账号予以收回。2021年6月22日,金华市蜂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黄某发出《工作联系函》,告知因黄某欠付分期款,并拒绝与公司人员联系,存在违约行为,故收回案涉游戏账号,不再授予该账号使用权,同时该账号已由公司平台另行售出。2021年6月24日,案涉游戏账号被金华市蜂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回,解除了陈某与案涉游戏账号绑定。

  原告陈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达成的买卖协议,被告返还原告36,99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律师代理费。

  裁判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渝0156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解除陈某与黄某的买卖合同;被告黄某返还原告陈某36,99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

  网络虚拟财产是公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出售的游戏账号系分期付款所购,被告黄某并未实际取得游戏账号所有权,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游戏账号被公司收回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无实际履行可能。本案依法受理并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网络消费,维护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秩序,是高效治理网络空间的典型案例。

  编写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案例四

  朱某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30日,原告朱某欲通过被告上海某公司经营的某网购平台向被告成都某公司购买苹果笔记本电脑。购买时,原告朱某利用某网购平台聊天功能与某数码电脑商铺的客服进行沟通,了解笔记本电脑的相关产品信息。某数码电脑商铺的客服向原告朱某推荐了两个套餐选项,并向原告朱某确认其推荐的电脑为2017年全新在售款式。之后,原告朱某下单购买了涉案电脑,并实际支付了货款4,857元。

  2021年11月2日,原告朱某签收电脑后,便就该电脑的外形特征、网络连接以及使用方式等问题与某数码电脑商铺的客服进行沟通。2021年11月4日,因涉案电脑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明显卡顿现象,原告朱某遂将该电脑的序列号提交至苹果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发现该电脑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12年,该电脑的电话技术支持已经过期。当日,原告朱某通过该网购平台向某数码电脑商铺提出质疑,并将前述查询结果发送给某数码电脑商铺的客服,询问是否发错货,某数码电脑商铺的客服对此予以否认。因双方交涉无果,原告遂向被告上海某公司经营的该网购平台反应情况。经与平台多次沟通,原告朱某未能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2021年11月9日,原告朱某欲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将起诉材料以照片形式发送给某数码电脑商铺的客服。某数码电脑的客服随即表示案涉电脑为库存机,确系发错货,愿意退换。原告朱某未同意该解决方案。2021年11月16日,原告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1)渝0156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朱某货款4,857元;二、被告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损失14,571元;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结合民法基本理论,依法适用“退一赔三”规则,严厉打击网络购物中消费欺诈行为的典型案例。消费者通过某网购平台网购电脑,虽然未与销售者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以明确电脑质量,但是交易行为发生时销售者所宣称的电脑生产日期,系影响消费者决定购买与否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认定销售者宣称的电脑生产日期等有关电脑品质的承诺实际上成为合同的内容,当消费者收货后证实电脑实际生产日期与销售者宣称的生产日期存在较大差异的,即认定销售者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以遭受欺诈为由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网购平台提供者仅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有效信息、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等情形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典型案例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正义的交易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写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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