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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石佳友:防治网暴,平台应积极作为

来源:澎湃新闻网作者:发布时间:2023-06-19

  2023年6月9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在强化网暴治理。就在两天前的6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举办蓟门决策论坛第126期,聚焦网暴的法律规制。现推送论坛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老师的发言,以飨读者。

  石佳友: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组织这样有意义的讨论。在近些年的网络暴力事件,包括新近发生的武汉妈妈坠楼事件中,个体确实付出了血的代价,这也让我们再次警醒,怎么去应对网暴。赵宏老师的一篇文章令我深受启发,其中谈到我们要跳出传统学科思维应对网暴,有效的不止是法律,还包括政策,包括行业。一个事实是,大规模的海量的网络攻击发生在网络平台中,没有网络平台,就没有网暴,平台是关键媒介。现在来讲,特别是头部平台,有一个非常流行的词叫”守门人”,这也是网暴问题的牛鼻子。

  二十大报告里讲到,(十年前)网络舆论乱向丛生、严重影响人们思想和社会舆论环境,要求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讲到综合治理体系,这其中涉及的方面就非常多,包括网络用户、平台还有行业协会、监管机构,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构,要共同推进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网络生态。所谓符合现代法治原则,我认为第一是要表达自己,毫无疑问这是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第二个是保护人本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个人信息及隐私。也就是说,平衡网络表达和人格权益保护,显然应该在法治原则轨道内,包括大家非常熟悉的明星的权利,根据现代法治原则,这都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2022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其中确实提出了很多针对难点和痛点问题的举措。比如,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这是过去我们一直呼吁的,要有预警。这里面的预警预防主要是指加强评论环节管理,要求网站平台加强对涉网暴风险的新闻贴闻话题等信息的评论环节,及时清理过滤涉网暴违法、违规评论,严控涉网暴不宜友善评论泛化传播,优先展示权威信息,重点网站将用户公共空间发布的评论在本人账号主页进行公开展示,强化公众监督。网暴确实发生在跟帖评论环节,这样的预警是有现实意义的。比如,武汉妈妈坠楼事件中,孩子因意外事故失去生命已经是极其让人悲痛的事情,而接下来的网络评论集中攻击母亲,面对刚刚经历了丧子之痛的年轻母亲,居然还有人忍心向其泼脏水,可见人性的黑暗。

  应当说,网信办的举措还是有意义的,但看来还没有真正落实,如果真的落实对网暴会是很大程度上的遏制。网络暴力确实复杂,我们应当把网暴和正常批评的言论自由区分开来,网络暴力是在网络空间发表的,往往是煽动暴力,而且一定是没有事实基础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是语言上的暴力,和我们讲的批评反驳、舆论、商榷、质疑不是一回事,我们对公权力必要的监督批评,是正常的行为,都是言论自由的范畴。

  不过我们也同样反对以遏制网暴、打击网络暴力为名,限制网络言论自由,这么做同样违反法治原则。网络暴力的成因非常复杂,网络用户数量无限性,网络本身是无边界,另外很多用户是盲从的心理,“无限的+1”,简单复制粘贴把盲从性扩大,还有一个暴力心态,很多人现实生活中有压力,在现实中往往不敢宣泄,就把网络当成随意宣泄情绪的地方。

  公众的盲从性也使真相本身碎片化、片面性和瞬时性。时间性这个概念确实是完全被颠覆了,现在在网络时代没有时间的概念,大家都是迫不及待,没有耐心,一个事情出来恨不得马上就要表态马上发声,无数的人都在那发挥想象。

  就像前不久两位中国同胞在巴厘岛酒店遇害事件,引发无数人猜测,但前不久印尼警方发布了一个情况说明,引起大家意见反弹。在事件出来之前网上有无数的猜测,当时我发了条微博,我说不管怎么说,在事情真相出来之前,不要随意无端猜测,首先要尊重生命,中国历来讲死者为大,不要随便往死者身上泼脏水,这是对生命起码的尊重态度。至少在当时情况看,两个人都像是他杀被害,都是受害人,对受害人有最起码的同情,这是人性,而且这两个旅客还是我们的同胞,我们的同胞海外遇害,要有起码的同情心。网络用户往往都是盲人摸象,都愿意看自己的看到的,都想听自己愿意听到的,不愿意看清全貌,价值观分裂是很大问题。当涉及到网络媒体流量和热点,流量密码的时候,个别大v为了流量制造热点话题,刻意带节奏。另外我们说社会性死亡是最可怕的,在网络上基本剥夺别人的社会性人格,这比杀人还可怕,很多自杀的悲剧最后都是因为受不了社会性死亡,受害人情绪崩溃最后选择自杀身亡,令人痛惜!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在网络侵权部分相对于2009年《侵权责任法》有重大提升,从中我们也确实感受到立法者致力于优化和改进网络治理,其决心是非常明确的。在过去,我们讲“红旗规则”讲“避风港规则”,就是说只要有投诉,平台就删贴,平台为了摘清自己的责任;现在《民法典》改变了这个做法,更平衡一些。假设有人发了批评的帖子,被批评者向平台投诉,平台把投诉的通知转送给网络用户,网络用户可以提交一个反通知说明不存在侵权,然后平台把这个反通知转交给投诉者,告知其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找监管部门投诉解决,若后者在一段时间后没有采取起诉或维权措施,平台就可以把原来屏蔽的帖子恢复正常访问。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错误通知应承担责任。

  所以,我们一方面讲要保护网络用户,另一方要保护受影响的权利人。尽管《民法典》的网络侵权规则有重大改进,但这仍然不能掩盖其在网络侵权责任方面所存在的局限:平台责任基本上是事后责任,是不作为的侵权类型,只是在接到通知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才会被追责。而现在网络暴力很多问题在于事先要积极预防,平台不应该是简单的接到通知,之后才被动采取措施。所以,作为民法研究者,我也必须承认,《民法典》的规则在网暴的积极预防方面,其实是有一定局限性的。类似网信办通知这种政策治理工具,有时候是更有效,对于构建网暴技术模型,根据网站平台综合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维度,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网暴行为的事件模型,及时发现预警网暴倾向性标准问题,这样的治理工具是有明确的针对性,针对实践主要的问题,提出预防机制,这也是我们长期以来呼吁的。应该说这是对立法局限性的的极其重要的弥补。

  关于《民法典》,我们有一个很重要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网暴中,转载是极其重要的操作,不负责任,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往往经过大V高频度转发而发酵。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实践中,对于不明真相者,其主观上没有恶意,影响有限,可能阅读量转发次数有限,而对于大V,转载对他人具有明显的贬损性的评论时,那司法解释强调要尽到必要的注意和核实,转发别人东西不是不负责任,你看武汉事件里面对年轻妈妈恶意满满的评论是很糟糕的。网络暴力里面很多受害人是女性,我近年来也关注女性权利保护问题,发现我们社会有非常浓厚的“厌女症”文化在里面。网暴事件中“厌女症”特别突出,对于那位年轻妈妈,穿这么好看就不是正当职业,你难以想象人家是刚刚失去孩子的母亲,我说对女性的“厌女症”是网络强化现实世界偏见的结果。对于普通用用户,未经核实,将攻击性言论反复转发,一次转发无所谓,在不同群、不同场合里疯狂转,同样会被追责。至于说天天哗众取宠的标题党,这不是转载,这是编辑,这就越走越远,那就是原创,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更重。

  对于平台怎样强化保护受害人,网信办通知第二条指出,强化网暴保护有很多重要的举措,包括一键防护功能,优化私信规则,建立快速举报通道。事实上,有很多专家呼吁,网络平台要履行管理职责,设置积极的事前预防处置机制,例如侮辱谩骂、煽动暴力词汇进行自动拦截评论,针对特定个人社交媒体账号访问流量出现异常,要即时采取相应的实时检测预警机制。

  网络平台应有实时检测预警机制,受害人要向网信办、公安等监管部门举报,并留存证据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平台为受害人设置快速的有效地投诉调查机制,协助受害人采取相应保护机制,比如整改设置,包括屏蔽,要非常便捷地采取措施,我们经常说让作恶者负责,这一定是对的,那怎么让其负责,除了这些之外,我觉得很重要是曝光,情节严重的时候就要曝光,既然他能在网络这个公开平台说出这样见不得人的话,那就把他的账号公开出来。网络本来就是公开的,这不会涉及侵犯隐私问题。如果受害人要求追责,平台有义务提供侵权人的个人信息,这是法律规定。

  治理对策方面,从平台角度来讲,要制定详细网暴治理规则,要推动行业治理与其他平台一起,曝光典型网暴账户,从监管部门来讲,同样强化治理,相关机构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这是比较重要的。比如说公布网暴案典型民事判决,比如说包括要求网暴者承担公开赔礼道歉,金钱赔偿,把判决公布出来,只要是公开审理依法做出判决,侵权人信息就要公布出来。包括网暴如果构成侮辱诽谤罪刑事案例,如果能够处理一两个,那就是很典型的案例,要给网暴形成有力的震慑,通过曝光典型案例方式极其有效,加大平台对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及时组织相关研讨,对网暴形成一致的舆论谴责,这是极其重要的。

  另外,我还一直建议对我们的法律规定针对网暴行为设置专门条款,当然这里并不是说要创设新的罪名和处罚种类。比如说在《刑法》上,针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网暴行为,可以增加一个条款,明确认定此种情形构成侮辱或诽谤罪;或者,司法机关针对网暴治理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网暴的司法适用,这也是非常有意义的。总而言之,网暴治理是需要建立一个综合治理体系,单独某一个机构或某一个法律部门都难以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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