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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喻海松:加强数字时代网络生态治理 遏制网络犯罪高发态势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作者:发布时间:2023-12-16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当前,数据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数字时代已然到来。信息技术深刻改变了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与生产生活方式,极大促进了社会发展,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当今社会,“技术”变“骗术”的事情层出不穷,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前最为主要的犯罪形式之一。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据国务院新闻办2023年3月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2017年至2021年,全国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0.3万件,22.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适应网络犯罪的新形势,实现刑法在治理网络犯罪方面的积极作为,为数字经济保驾护航,十分迫切和必要。

  1997年刑法制定于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初始阶段,彼时对网络犯罪还难以充分应对。新近二十多年来,我国有力推进刑事立法的更新完善,不断出台新的司法应对。然而,面对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和形式变异,对其治理仍需进一步加强。立足未来,要积极适应数字时代的数据权益保护和网络秩序维护的新要求,根据网络犯罪的特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网络犯罪刑事对策适当转型。

  一是要坚持生态治理的刑事对策。网络犯罪分工合作,形成利益链条,进而演化成复杂的网络犯罪生态,呈现出明显的去中心化特征。在此背景之下,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局限于任何一个环节,都难达到预期效果。由此,应当坚持生态治理,从单个环节的惩治转向全链条、全流程规制,实现对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的有效惩治,斩断网络黑灰产业链,消除网络犯罪赖以生存的环境。

  二是要完善网络刑法罪刑体系。当前,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修正整体系立足既有罪刑规范的“小修小补”,存在体系性思维不足的弊端。有效应对网络犯罪,不应局限于增设几个网络犯罪罪名,更需要系统整合现有网络犯罪罪刑规范,形成规制的体系和治理的合力。刑法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和新型网络犯罪均设置于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未能充分体现出网络犯罪的同类法益特征。未来,从刑法系统修改的角度,可以考虑对纯正网络犯罪设置“危害网络和数据安全犯罪”专章;同时,在该章设专条,明确“通过危害网络和数据安全,进而实施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妥当理顺纯正网络犯罪与其他涉网犯罪的关系。

  三是要探索与网络刑法相融的程序法规则。按照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的对策要求,必须设法破解网络犯罪办理之中的程序难题。正如有评论所指出的,网络时代,“动动键盘就能骗钱,追捕依然要千里奔波;戳戳屏幕就可能受骗,追回损失却困难重重”。要实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必须根据技术的发展状况和网络犯罪的特征属性,着力在司法管辖、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方面创新制度设计,实现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现代化。

  四是要坚持防范、打击、治理一体化。近些年来,我国在新型网络领域的立法呈现出“刑法先行”的局面,既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也包括网络安全领域的立法。有效应对网络违法犯罪,要靠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随着我国网络法制的不断健全,未来对网络立法的推进应当坚持前置法先行、刑法接续而行的路径,实现前置法与刑法的有序衔接,真正做到防范、打击、治理一体化。

  五是要实现网络治理的行刑有序衔接。刑法的积极作为不意味着刑法的万能。对网络危害行为的规制,要注重分析相应行为滋生的原因,既要靠刑法规制,更要靠行政管理、行业自治等手段。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遏制为例,既要靠刑事惩治,更要靠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当前一段时间,手机卡、银行卡“两卡”案件的滋生,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活跃态势。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设置了“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等措施的背景之下,对“两卡”案件要切实落实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要求,充分考虑涉案人员的主观认知、客观行为、获利数额、前科情况等因素,依法妥当作出处理,为行政处罚留有适当空间,有序衔接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确保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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