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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

来源:民政部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17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提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制定了《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2018年10月17日

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提高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和服务质量,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下简称“三区三州”)为重点,以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目标,以提升供养服务机构兜底保障能力为主线,立足兜底线、补短板、提质量,坚持需求导向,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发挥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全面改善深度贫困地区供养服务设施条件,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有效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更好满足照料服务需求,为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 工作目标

  到2020年,“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条件得到较好改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逐步加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兜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稳步提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体系。   

  到2020年,深度贫困地区每个县至少建有1个县级供养服务中心,护理型床位达到70%以上;对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超过50%。逐步开展面向低保、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的无偿或低偿集中托养服务。

三、 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组织开展特困人员和供养服务机构摸底排查,逐人逐户、逐个机构深入调查,详细了解本地区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集中供养需求,全面掌握现有供养服务机构的设施条件、设备配备、供养能力、供养状况、保障条件、服务水平以及辖区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意愿等情况,组织开展低保、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集中托养需求调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此基础上,按照确保既定目标实现、兼顾服务功能拓展的思路,科学测算本地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床位需求,合理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确保到2020年实现“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超过50%”,有集中供养意愿特困人员的供养需求得到充分满足;逐步开展面向低保、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的无偿或低偿集中托养服务。

  (二)优化机构布局。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易地扶贫搬迁等因素,结合本地区服务对象人数、分布,以及土地、环境、交通等情况,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完善和优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划布局。加强省级民政部门在规划布局中的统筹作用,建立供养服务机构规划省级备案制度。坚持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设施,提质扩容,转型升级,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深入开展小、远、散供养服务机构整治,整合提升供养服务设施资源,按照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思路,以县为单位,加快构建“1+N”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1个县级供养服务中心,N个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兜底保障能力的总体提升。

  (三)改善设施条件。坚持兜底保障、标准适度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要求,参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改扩建项目要紧紧围绕落实优先集中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要求,重点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升级,使单张床位面积、护理型床位、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要求。按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消防设施设备、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的改造和配置,提升机构安全管理、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能力;新建项目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强化护理服务功能,做到符合需求、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四)提升保障能力。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要求,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强化新建和改扩建供养服务机构经费保障。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合理配备使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完善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和激励措施,逐步提高工作人员待遇,增强工作人员职业荣誉感。加快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和工作人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制度,加强对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 资金安排

  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项目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项目,对地方予以支持,重点加大对“三区三州”的倾斜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藏建设项目,符合《“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按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建设项目,各地根据实际,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按床均建设投资全额给予补助;对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建设项目,按床均建设投资的80%给予补助。对改扩建项目补助额度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三区三州”和其他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资金和福彩公益金投入,统筹安排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取消深度贫困地区县级财政配套要求。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强化综合保障性扶贫和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础性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资金保障,加大推进力度。省级民政、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推进行动计划在本省(区)的贯彻落实。深度贫困地区县级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和项目落地、推进实施等工作。

  (二)加强规划衔接。加强行动计划与“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以及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等的衔接。深度贫困地区要按照行动计划要求,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申报项目要符合《“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鼓励各地积极采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的形式申报。要认真做好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等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确保项目一经下达即可开工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民政、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开工、精心施工、如期竣工、发挥效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将适时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专项调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可以参照本行动计划,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实施方案,将行动计划实施效应逐步扩大到其他贫困地区,加快提升贫困地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