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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河北省民政厅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06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 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所遭遇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 遭遇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家庭;

2、 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需要紧急入院治疗或造成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3、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

4、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应予紧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1、 因家庭成员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

2、 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3、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因支出较大应予救助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可不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 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 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收入的;

4、 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5、 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6、 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情形。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明确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可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不足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规定执行。

三、 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实施临时救助,要着眼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标准;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种类、财产损失程度、困难程度分档制定救助标准,考虑各种保险支付、赔偿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临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以月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种类设定困难持续时间,制定分档标准,考虑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因素确定救助金额。

  对于特别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具体困难情形提出救助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若还需要其它部门提供救助的,由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相关部门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 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申请,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审批,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困难情形,确定临时救助类型后,按相应程序进行办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程序。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及时核实申请人遭遇困难情况,省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开救助信息。急难型临时救助金要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实行分阶段救助的,紧急情况下除第一次救助可发放现金外,后续救助也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收到救助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调查等工作,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拟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2天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协同财政部门完成救助金发放工作。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成员和特困人员,可省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环节,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提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支出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联合抽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持有当地居住证非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中,对于经济状况不明或情况相对复杂且需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一步核实的,同省范围内的,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及时向申请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五、 拓展完善临时救助方式

  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

  临时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对急难型对象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购实物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现金、实物的,临时救助对象或监护人需当场签字确认,县乡要不断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 、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各地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六、 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各地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要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机制。畅通连接渠道,对政府救助后仍需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予以转介,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

  要推进救助资源与个人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建设。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时发布救助项目、帮扶项目,便于公民发布个人求助信息,促进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爱心组织等慈善力量与求助方对接,扩大救助能量。

  要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七、 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将包括临时救助金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要全面推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权限及时开展临时救助工作,不断提高救助水平。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可综合考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常驻人口及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由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调节补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临时救助备用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以及申请人恶意瞒报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四)推进“救急难”工作。各地要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认真谋划推进本地“救急难”工作。要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