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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皮书数据库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25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推进我省城乡低保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转变,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切实发挥好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现就规范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操作不规范”问题。各地民政部门在低保对象认定中,要严格按照低保审核审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经济状况核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动态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管理制度,扎实开展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不能以“低保有名额限制”为由,拒绝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要做到应保尽保;低保证、银行存折(卡)要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合户保”“平均发放低保金”等现象,对推诿扯皮、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做到凡诉必查,凡查必实,凡实必究。

  二是规范社会救助“政策不落实”问题。各地民政局要对正在享受低保家庭的户籍、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实现动态管理。针对未按规定条件、规定程序,不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直接纳入的某类群体或个人,进行逐户核实,了解掌握目前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对不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家庭,及时予以退出保障。严格落实“按户保障、差额救助、分类施保”的救助管理制度,落实好低保“收入豁免”政策,确保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三无”家庭和重残人员家庭、丧偶单亲且子女就学家庭,享受到优惠政策,提高享受低保待遇的可及性。落实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确保全面覆盖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切实缓解他们医疗负担。

  三是规范社会救助“按人保障”问题。按照现行低保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单独予以保障: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出狱(所)后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家庭收入豁免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00%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重病患者和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人员。对超政策范围“按人保障”的在保对象,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清理,谁审批、谁负责,做到应退尽退。

  四是规范城乡低保金“差额救助”问题。2017年4月底,全省城乡低保新信息管理系统将正式上线,与原有系统并列运行。在新系统中,城乡低保对象基本保障金全部采用差额方式自动计算(即保障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重点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确定并录入系统)进行自动计算。请实行分档补助的地方,充分利用8月底前新旧系统并列运行的最后时限,抓紧做好每户在保家庭人均收入核算及录入工作,确保9月份新系统单独运行后,能按时足额核算低保金,社会救助工作得以正常开展。

  五是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筹资”问题。2017年3月24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筹集方式的通知》(吉民发〔2017〕21号),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筹集方式调整为:“由各地政府通过预算安排、整合存量资金等方式统筹安排解决”。各地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明确工作责任,按要求做好资金筹集方式调整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本单位负责残疾人保障工作的科室,做好低保对象身份核实工作,并根据相关责任科室提供的名单及发放额度,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不能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直接列支,应由各地政府责成财政部门通过单独预算安排或整合存量资金方式,筹集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吉林省民政厅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