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登录 | 注册
政策法规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22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渝民〔2018〕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城乡低保标准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

  (二)维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对象,可在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再对其本人进行分类重点救助。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现标准执行,即: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此五类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但属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

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

  (二)分类确定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 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地方应安排资金,加强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