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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3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4〕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快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深刻认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性

  社会救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明确提出建设国家社会救助体系,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对于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办法》的重大意义,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科学有序、衔接配套、公正公平、保障有力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格局,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 依法完善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办法》以社会救助体系为统领,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研究制定低保标准法定量化政策,建立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严格按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履行低保申请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通过发放补贴、实施临时救助及其他帮扶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探索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城乡统筹实施的政策措施,做好特困人员供养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衔接。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监督管理,主动发现特困人员并落实供养政策,做到应保尽保。整体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管理规范、服务专业的供养服务机构体系。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上下级预案响应标准的衔接,强化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实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明确物资储备布局和规模,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适应本地救灾需要的物资储备库(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统计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建立健全灾情核查评估机制和发布机制。编制和落实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研究制定出台灾害救助标准,建立救灾款物快速下拨机制,切实有效做好灾害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使之真正起到托底保障、救急解难的作用。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对未纳入专项救助的重特大疾病,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通过“病种+费用”的救助模式,实现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全覆盖,避免漏救、不救或差异救助的不公平现象。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降低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网上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减轻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时效。

  (五)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发生急危重伤病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含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六)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完善实施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和救助体系,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并动态调整资助标准和覆盖范围,努力做到应助尽助。采用“奖、贷、助、补、减、免、勤”等形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发放生活补助,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增加学前教育资助资金,扩大资助覆盖面,做好研究生资助工作。制定完善教育救助的申请、评审、审核、发放、监督等实施程序,加强教育救助资金的管理。

  (七)完善住房救助制度。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财力可能,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完善实施住房救助的具体措施,规范救助程序,确保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其中,城镇家庭统一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优先配租公租房和发放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农村家庭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严格执行住房救助申请和审核程序,确保公平分配。各地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力度,为实施社会救助提供充分保障。

  (八)完善就业救助制度。要健全完善实施就业救助的具体政策措施,对就业救助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摸清就业救助对象底数和就业需求。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针对就业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鼓励企业招用就业救助人员。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就业救助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九)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突出其保障基本生活和“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建立“特别救助”制度,在功能设计、救助程序、救助时效、救助范围和标准上,体现“救急难”的要求,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刚性支出特别大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特别救助。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出台我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明确救助类型、范围和标准。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及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

  (十)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细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的办法。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的情况,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专业服务。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三、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江西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细化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制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制度衔接,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益。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的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信息共享,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的合理配置,切实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明确核对内容、核对方式和结果运用等内容,规范操作流程、核对事项、管理权限、数据交换方式等各个环节。各级政府要按照省级统一部署、部门通力配合、市县全面推进的思路,紧扣建立一个协调机制、一套核对制度、一个比对平台的工作要求,重点解决目前核对工作中信息交换渠道不畅通的问题。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和住房保障对象认定的准确性。2015年底前全省全面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已经建立核对机制的地区,要在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工作中实质性开展核对工作,发挥核对机制的社会效益。

  (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地要以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通过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等,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优化工作流程,畅通申请、受理、转办渠道。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综合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根据部门职责及时转办;对于民政部门转办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通过“一门受理”和“主动发现”,力求救助无盲区;通过“协同办理”和“快速响应”,真正做到救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四)探索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通过先试点再全面推进的途径,探索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围绕形成“救急难”的制度合力,完善救助制度,明确各项救助制度的“救急难”功能,加强制度衔接,做到“救急难”的救助对象覆盖所有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内容涵盖困难群众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救助程序方便快捷。围绕畅通“救急难”的“绿色通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首问负责制和转介机制。各试点县(市、区)要提供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和能力保障,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出成效。

  (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在按照“数字民政”总体部署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六)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强有力的资金和工作保障,是实现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础。各地要按照《办法》和省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的资金用到社会救助方面,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保住民生底线,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要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统筹使用,以资金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合理安排、使用低保资金,为实现城乡低保待遇公平创造条件。

  (七)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政策文件,加大《江西省社会救助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执行力度,每年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常规和重点监督检查。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在申请人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会救助家庭获得救助前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获得救助后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 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切实把贯彻实施《办法》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抓出实效。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责任主体,要把贯彻落实《办法》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专题研究,重点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薄弱环节,解决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部门职责,通力合作,贯彻落实好《办法》。民政部门要更好地担负起救助统筹责任,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救助职责,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科学整合基层社会救助管理资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办法》“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把政策落实是否到位、保障措施是否得力、协同机制是否健全、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社会救助工作实绩的根本标准。要加大省政府民生工程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的落实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组织开展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各地的检查情况报省政府同意后向全省通报。省政府将组织开展《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政策措施不得力、工作保障薄弱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普及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将《办法》的宣传动员工作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搭建社会救助需求信息发布平台,通过深入宣传和组织动员,广泛发动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力量和资源,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关心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