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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加快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 明确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原则。

  (三)责任主体。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1.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三位一体”考核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配合完成临时救助对象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 家庭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二)申请受理。

  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3)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旗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旗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4)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收入、财产情况证明;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 主动发现受理。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旗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各地区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 具体办理。

  (三)审核审批。

  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

  (1)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旗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及近期是否享受当地救助和救助情况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户籍地旗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地旗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居住地旗县级民政部门正式信函要求,对调查核实情况及通过自治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加盖公章予以反馈。对本年度已在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2)审批。旗县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较小的,旗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旗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案;救助金额较大的,通过旗县级人民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具体金额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3)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完善审批类档案(入户调查表、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日常管理类档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物台账、救助对象名册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旗县级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内容相一致。

  (4)对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由旗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相应救助。

  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时限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2. 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民政“12349”便民热线如实反映遇到的困难,旗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至申请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所在地旗县级民政部门给予先行救助,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四)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区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应明确责任,规范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五)救助标准。

1. 自治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至6个月确定。

2.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临时救助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具体救助标准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后制定,并逐年进行调整。同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紧急救助综合协调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针对困难群众遇到的紧急情况,由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尽快协调解决。

2. 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窗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统一规范的救助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转办、转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3. 加快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地区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专业服务。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情况,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针对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4. 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纳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坚持依法核对,确保核对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要加强防范监测,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整合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救助经办资源,不断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服务场所建设。盟市、旗县(市、区)编制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以服务对象为基数,结合工作半径、工作程序和服务时效等因素,统筹研究制定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充实加强社会救助经办力量。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各地区要将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情况纳入实绩考核评价之中,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加强资金保障。

  各地区要通过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财政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额度安排预算,具体比例或额度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自治区财政对各地临时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并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适当倾斜。鼓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自治区将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情况列入临时救助资金分配因素。各地区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定期公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项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同时,各地区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群众知晓政策、运用政策。

  开展“救急难”试点地区要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信息共享、财政税费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为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经验。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14〕47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于2015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本级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并立即组织实施。

  2015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