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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1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5〕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推进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纳入法制安排,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维护困难群众切实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提高社会救助法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等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办法》以社会救助体系为统领,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实质,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动我区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二、 依法完善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77号)要求,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切实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要认真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等问题。要切实强化县乡两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定期核查和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信息数据,确保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二)全面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自治区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区)的指导,确保2015年年底前全区建立城乡统筹、待遇统一、符合实际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各市、县(区)要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公示程序,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应及时掌握行政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特困供养。要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自治区财政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分别予以集中供养人员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散供养人员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并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标准落实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孤儿养育津贴等制度之间的衔接。要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三)规范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乡镇(街道)4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自治区和各市、县(区)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时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农牧、气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制,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做好灾情报送工作,坚持自然灾害24小时零报告制度,做到灾情报送途径统一、标准统一、口径一致。建立健全灾情评估制度,及时核查灾情,细化灾情评估报告和救助方案。加强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探索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建立救灾专项资金督查长效机制,做到救灾资金制度化管理、程序化审批、社会化发放、常态化监督。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2015年年底前修订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实现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和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认真做好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险的衔接,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优化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扎实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3〕147号)要求,健全完善配套措施,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急危重伤病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五)深化教育救助工作。各市、县(区)和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对各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制定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要健全完善从学前教育直至研究生教育各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政策体系,从根本上保障不让1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开展学前1年教育试点工作,对全区在园学前1年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发放教科书和教辅资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在中南部地区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实施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校助学金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做好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情况,动态调整资助标准和覆盖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落实住房救助政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不断完善住房救助政策和办法。各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关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和标准。要按照“合理适度救助、多形式救助”的原则,紧紧围绕“保基本”和“兜底线”要求,坚持将救助对象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工程通盘考虑,对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要健全申请审核机制,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分别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审核。科学合理确定住房救助方式,积极探索农村公共租赁住房救助模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七)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根据《办法》要求,进一步落实创业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就业救助力度,实现至少1人就业,解决困难家庭“零就业”问题。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摸清就业救助对象底数和就业需求,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民政部门要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救助对象和鼓励救助对象自主创业。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自治区民政厅要按照《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2015年年底前出台我区《临时救助办法》,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标准,完善评议公示、经费筹措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对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要突出临时救助制度救急救难的特点,对突发紧急情况需要救助的,简化审批手续。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完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措施,为其提供临时住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九)加强社会力量参与。要细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的办法。要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长,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困难救助、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借助我区打造“黄河善谷”的优势,积极发展基层慈善实体,大力培育慈善类社会组织,健全完善各级慈善项目库,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开展慈善救助。

三、 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制度衔接,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益。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统筹解决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的职责,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信息共享,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的合理配置,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要研究制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发现的突发性困难对象,及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并协助他们依法申请社会救助,或告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使这些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二)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金融、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各地要按照《办法》和《关于建立健全全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办发〔2014〕198号)要求,加强核对机构建设,建立完善核对工作机制。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40号)要求,扎实开展核对工作,提高对救助对象的甄别能力,发挥核对机制的社会效益,到2015年年底前,全区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三)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下沉服务,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中心,统一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疾病应急救助除外)。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申请受理的基础上,拓展窗口服务功能,对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敞开求助之门,积极帮助办理或者转介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综合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根据部门职责及时转办;对于民政部门转办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开展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五)健全社会救助监督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快研究制定本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在申请人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会救助家庭获得救助前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获得救助后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建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应社会关切。

四、 加强对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将贯彻实施《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专题研究,重点部署,强化工作措施,加强薄弱环节,解决难点问题。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统筹做好各类社会救助的工作协调和政策衔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牵头、协调作用。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市、县(区)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队伍建设,科学整合基层社会救助管理资源。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办发〔2012〕307号)要求,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保证基层能力建设与所担负的社会救助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按照《办法》“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要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县(区)要加强《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实。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部门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宁救助办字〔2014〕1号)的规定,制定督查方案,派出联合督查组,按照时间进度要求逐项督促落实。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办法》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渠道、乡村政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通过印制、发放救助政策宣传挂图、手册、彩页等,对《办法》及社会救助政策规定进行长期宣传,使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社会救助宣传周等活动建立社会救助宣传长效机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领导干部熟悉《办法》、工作人员精通《办法》、广大群众了解《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