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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29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 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恩格尔系数、消费支出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进行测算,制定当地保障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逐步缩小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各级要逐步健全和规范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不断提高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对行政区域内低保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二)完善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资金发放等程序,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1. 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将困难群众的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提出申请时,申请人要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授权审核审批机关进行核对。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 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制定评议办法,对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4.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在申请人的授权下,也可以通过本级或上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乡(镇)上报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严禁不经审核、审批等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驻地和村(社区)设置固定公示栏,公开低保政策和审核审批流程以及县、乡两级咨询举报电话,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永久公示板或电子显示屏及其他有效形式,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

6. 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资金测算、制定发放清单;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审核发放清单、及时足额划拨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发放清单及时将低保金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的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年内要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民政部门成立专门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配齐配强核查队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核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增设专门的岗位,负责与县级核对机构的核查对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经费,保障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省级成立“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加快推进全省核对工作的开展。

  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全面、如实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家庭有关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核对户籍人口登记和注销等基本信息、拥有车辆信息及出入境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企业工资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车辆运营、车辆承租等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基本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信息。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等信息。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地承包等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根据核对工作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五)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完善低保对象退出制度。重病患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低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上门采集相关信息;其他低保对象应按照当地制度规定,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低保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复核,依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减发或增发补助金。对常年收入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应每季度复核一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本级或上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定期对低保家庭及相关的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户籍、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复查。对于经个人报告或信息核对发现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有变动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入户核查。

  (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低保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 (七)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开通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建立首问负责制,对低保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

  省和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八)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服务以及国家和省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并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重点就业援助服务;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 保障措施

  (一)强化能力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关于加强基层低保等民政工作机构编制的意见》(晋编办字〔2011〕82号)要求,充实各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省编办和省民政厅要研究制定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进一步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对象规模,结合民政部门开展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0元-15元的标准安排低保工作经费,逐步提高经费补助水平,为保证低保工作正常开展创造条件。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低保工作经费,探索建立对县(市、区)低保工作经费的补助机制;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要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三)加强政策宣传。以《意见》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 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由省民政厅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社会救助体系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从2014年起,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强化工作保障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及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