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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17

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指导设区的市、县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 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 1  指挥体系

  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由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和受灾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

2. 2  省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红十字会、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保监局、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的分管负责人组成。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统一领导、指挥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所需人、财、物等保障事项;

  (4)指导、协调设区的市和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或相关应急预案关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向中央和其他省(区、市)提出支援请求;

  (7)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拨付、管理、使用实施监管;

  (8)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9)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相关信息。

2. 3  省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为省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省民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与督促落实省指挥部工作指令;

  (2)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

  (3)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

  (4)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综合研判受灾情况,提出响应建议,根据省指挥部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6)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4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委宣传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救灾物资储备、调运相关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

  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应急医药储备的调拨保障,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应急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和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打击灾区盗抢活动及其他犯罪活动,负责疏导交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往灾区的重要物资安全到位。

  省民政厅:负责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负责申请、管理、分配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接收捐赠款物,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灾民,保障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负责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

  省财政厅:负责灾民生活救助、转移安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预算、拨付;督促各级财政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与工作经费。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报告,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制定、勘察设计、抗灾设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临时安置场所的划定。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助征用灾民转移的运输车辆;负责协助征用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负责组织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和被破坏公路的抢修恢复,确保公路畅通。

  省水利厅:承担全省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恢复损毁的水利设施。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业自然灾害的灾情预测、评估和上报,指导农业生产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实施林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负责林业自然灾害的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应急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展伤病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工作,并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根据需要和指令,调派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援。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

  省粮食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粮油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及应急物资的空中运输。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报及预警,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省地震局:承担震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组织震后震害评估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太原铁路局:负责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组织工作,抢修恢复局管内被破坏的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畅通。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工作,负责组织人员抢修辖区内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确保应急指挥部电力供应。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山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第一时间从省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省军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消除各种灾害后果,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

  武警山西总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灾后重建。

2. 5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实际,省指挥部设7个工作组。

  (1)信息统计组

  牵头部门:省民政厅

  组成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分组职责: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的统计、分析、评估、核查、上报工作,保持各相关部门灾害信息共享,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2)灾民转移安置组

  牵头部门:省民政厅

  组成部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

  分组职责:负责紧急转移灾民安置总体计划的制订、协调和实施;负责设置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场所,调集、拨付转移安置所需的资金与物资;负责灾民转移安置时所需要的临时生活、交通运输及安全保卫等保障工作。

  (3)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省民政厅

  组成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红十字会、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分组职责:负责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做好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灾区粮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灾区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4)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组成部门: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

  分组职责: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救援物资,设立医疗救援场所,组织救治、转运伤病员,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

  (5)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省民政厅、新华社山西分社。

  分组职责:根据省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6)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省公安厅

  组成部门: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

  分组职责:负责指挥、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7)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

  牵头部门:省民政厅

  组成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地震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保监局、省军区。

  分组职责:负责灾区倒损住房的统计、评估、上报;负责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负责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规划、新选址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预算、筹集、申请、拨付、分配和管理;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行政、政策、信贷、保险支持。

  3  灾害预警响应

  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联合相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设区市、县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 1  信息报告

4. 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倒塌、农田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报告后,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小时内共同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4. 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民政厅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4. 1.3  对干旱灾害,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 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 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Ⅰ级、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省指挥部对全省的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统一指挥;未达到本预案Ⅰ级、Ⅱ级响应启动条件,但达到本预案Ⅲ级、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主要依托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支援受灾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特殊情况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

  在组织应急救助的过程中,要及时与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机构通报信息,协调行动。

5. 1   Ⅰ级响应

5. 1.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的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5. 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 1.3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及时派出相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采购和调集;紧急转移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和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密切防范各种次生灾害,做好扩大应急救助的准备;请求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相邻省份的紧急救助和支援。

5. 2  Ⅱ级响应

5. 2.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 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省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5. 2.3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订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采购和调集灾害救助物资;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密切防范各种次生灾害,做好扩大应急救助的准备;积极向国务院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 3  Ⅲ级响应

5. 3.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 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省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5. 3.3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指导灾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视情况向国务院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必要时,可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协助灾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 4  Ⅳ级响应

5. 4.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 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 4.3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指导灾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做好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和救助应急物资调集工作。

5. 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设区市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 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 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 1.1  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 1.2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 1.3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 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 2.1  省民政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 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 2.3  根据设区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 2.4  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开展全省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 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 3.1  省民政厅根据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 3.2  省民政厅收到受灾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6. 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 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 3.5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 1  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做好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救灾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 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 1.2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积极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省、市、县三级财政合理安排专项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

7. 1.3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 2  物资保障

7. 2.1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 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 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 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 3.1  省通信管理局应依法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救灾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自然灾害信息。

7. 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 4  装备和设施保障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 5  人力资源保障

7. 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 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 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 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 7  科技保障

7. 7.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 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 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 1  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

  (2)本预案涉及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 2  预案演练

  省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 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民政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 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 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