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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上海市关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5

关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引导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精准高效、规范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增进困难群众福祉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完善救助体系、提升救助水平、强化工作能力,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努力构建政府和社会力量协同推进社会救助的工作格局,为建设有温度的城市提供有力的社会救助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急难优先、精准帮扶。积极回应困难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引导社会力量将特困人员、遭受应急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家庭等对象放在首位,优先救助现有政府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以及政府救助后仍未摆脱困境的人员,推动资源动员社会化、资源配置精准化和救助服务专业化,切实惠及最有需要的困难群众。

  二是支持引导,规范参与。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平台搭建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精准有效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三是自觉自愿,诚实守信。支持社会力量结合自身实际和服务对象需求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突出特色,量力而行。引导社会力量尊重对象意愿,保护对象隐私,切实履行向救助对象承诺的服务事项。鼓励定期向社会和捐赠者公布参与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情况。

二、 参与主体

  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等。

  (一)企事业单位。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把参与社会救助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款物、支持志愿服务、提供就业、创办或支持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设立慈善救助基金会或基金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救助活动。

  (二)社会组织。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围绕困难群众需求,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新颖的形式、创新的方法和专业的技能,为救助对象提供个性化、柔性化服务。鼓励社会组织与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合作,探索社会救助服务的转介合作机制。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工作职责,发挥贴近困难群众的优势,经常性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现状信息,并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努力营造邻里和睦、守望相助的社会氛围。

  (四)志愿者。弘扬人道主义和志愿服务精神,动员广大社会成员关爱困难群众,投身社会救助,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形式参与救助服务。

三、 参与内容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帮扶。包括现金和实物捐赠等。

  (二)救助服务。面向困难群体的照顾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资源对接、技能培训、就业帮扶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

  (三)事务性工作。协助街镇开展社会救助的申请申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积极开展或主动承接社会救助的对象发现、困难预警、政策调研、咨询宣传、人员培训、工作绩效评估等事务性工作。

  (四)其他适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事项。

四、 畅通参与渠道

  (一)制定政策措施。各区民政局、各街镇要认真梳理本地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制定细则,完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方法,探索建立困难群体预警发现、需求评估、信息发布、服务转介和资源对接等具体措施。

  (二)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市民政局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信息平台,完善政策公开、需求发布、资源对接等功能,实现救助对象需求和政府救助政策、社会组织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的有效对接,为科学调度、有序协调社会力量精准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支持。鼓励各区探索建立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社会组织,具体承担信息传递、资源调配、协调服务等各项工作。

  (三)构建慈善捐助体系。各区民政局要畅通慈善捐赠渠道,积极引导慈善捐赠面向社会救助服务。要加强经常性捐助接收站点建设,形成覆盖本市街镇、村居的经常性捐助网络,方便社会公众就近开展捐赠。要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促进慈善超市突出帮困职责、拓展服务功能。深入研究慈善捐助渠道和方式,依法规范网上捐赠、联合劝募等新兴捐赠模式。

  (四)倡导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各区民政局要结合公益基地建设,支持开展社会救助类志愿服务项目,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推广公益护照,为志愿者提供保险保障、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及公益记录等服务。

  (五)大力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各区民政局要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社会工作机构,发挥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引领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和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五、 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局要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提升和优化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部署、同步推动实施,加快推动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生力军作用。要依托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信息沟通和督导评估,提升社会救助整体效益。要加强政策落实,以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纳入社会救助绩效评价体系。

  (二)完善政府支持方式。需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工作,如资金不够,市、区、街镇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三)落实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彩票公益金支持救助事业发展的机制。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赞助等,鼓励社区公益基金(会)支持社会救助公益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社会救助领域,打造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推动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事业的积极性。加大社会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力度,降低注册门槛,优化登记手续,提供开办指导、孵化培育等配套服务。

  (四)开展激励宣传。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和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慈善理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定期开展品牌救助机构和品牌救助项目评选。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培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能力。借助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表彰、社会组织表彰等途径和方式,宣传推广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典型。

  (五)加强监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开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信息统计和工作评估,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公开信息。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