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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江西出台助学贷款救助政策!这些人快申请吧

来源:江西新闻客户端·江西日报作者:骆辉 发布时间:2020-05-28

  近日,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切实帮助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还款困难。

  根据《细则》规定,死亡、失踪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必须给予救助,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患有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给予救助,可以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借款学生,可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

  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可随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概念界定

  第二条 本细则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是指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细则中“借款学生”是指通过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第四条 本细则中“申请人”是指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被救助人”是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五条 本细则中“经办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承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农商银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还款救助机制,汇总全省还款救助信息。

  第七条 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汇总全市还款救助信息。

  第八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审核工作,主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经办银行拨付救助资金。

  第九条 经办银行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条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为经办银行拨付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专项用于今后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后应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58号)文件规定,预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作为还款救助备用金。

  第五章 救助范围及原则

  第十三条 还款救助对象包括下列在江西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借款合同还款截止日时,不能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十四条 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给予救助。

  第十五条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第六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六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可随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及说明详见本细则第十九条和附件7)。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其具体原因。

  第十七条 还款救助申请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第十八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经办银行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借款学生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应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提出还款救助申请时,除需填写《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Ⅱ》(见附件1、2)外,还应根据申请条件的不同,提交以下佐证资料:

  (一)死亡、失踪类

  1.借款学生死亡的,申请人需提供公安机关、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借款学生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借款学生失踪的,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需提供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申请人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需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需提供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五)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当地(县级)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当地(县级)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出具单位应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提交材料时签订确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已经发放的还款救助资金予以全额追回,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审核及资金划付

  第二十一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形成《江西省XX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提交给相应经办银行。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填写《江西省XX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由所在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负责核定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当月15日(含)之前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月20日。当月16日之后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下月20日。每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含)之间收到的救助还款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年12月20日。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核定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无误后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还款救助资金在通过最终审核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至经办银行用于偿还受救助学生助学贷款的本息,不得发放给被救助人。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应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每年6月底、12月底前编制《经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见附件6),应尽快反馈给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章 其他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已救助还款学生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还款信息更新。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对于第五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要求:

  (一)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二)附件1、附件2、附件5及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无需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

  (三)附件4、附件6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四)附件3由经办银行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