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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坚持需求导向、统筹兼顾,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促发展、可持续、固稳定的总体思路,聚焦相对贫困、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法规制度,增进部门协同,强化技术支撑,构建应对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目标

  在基本实现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基础上,到2025年,健全困难对象主动发现、精准识别、需求评估和精细服务机制,构建应对相对贫困的救助帮扶体系,初步形成法制健全、体制完善、机制高效、政策完备、管理规范、服务便民的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困难群众,总体适应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民生兜底保障需要。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1.完善综合救助格局。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加快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进一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临时救助等急难社会救助三类社会救助为主体,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促进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效整合和城乡社会救助的统筹均衡,推动长三角区域社会救助政策衔接,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2.发展多元救助方式。夯实物质救助,推进服务救助和心理救助,促进生存性救助向发展型救助转变。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关注困难群众的心理调适和情绪疏导,发展心理救助服务。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3.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机制。深化分类救助,完善对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适时调整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政策。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申请条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4.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对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规范完善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主动报告机制。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5.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形成合力,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

  6.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对不同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保障其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7.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收入、财产、住房面积等标准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实施廉租住房救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准入标准和保障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对宅基地住房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相应的改造资金补助。

  8.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费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完善收入豁免、救助渐退等措施。

  9.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分级应对体系、救助标准体系、救助评估体系、救灾捐赠工作体系。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10.发展其他救助帮扶。根据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开展司法救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困境儿童、计生特殊家庭保障,开展生活困难农户帮扶,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1.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优化临时救助流程,简化审核确认程序,情况紧急的可“先行救助”。通过“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多次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12.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各区、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压实各级民政和相关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深化甄别寻亲联动返乡机制。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建立长期滞留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救助对象集中供养照料的转介安置机制。

  13.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救助程序。及时分析研判突发公共事件对困难群众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建立困难群众关心关爱机制,及时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4.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深化推动市民综合帮扶。全面推动社区基金会设立“暖心基金”,关心关爱困难群众。对直接或间接参与社会救助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15.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引导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推动公益基地、志愿者服务基地、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开发实施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项目。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

  16.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完善救助工作机制

  17.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关注“不声不响”的困难群众,强化主动发现、主动服务,实现社会救助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加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民生信息、救助信息的统一汇集、集成应用,借助困难群众民生特征智能发现、主动服务困难群众。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居村组织重要工作,深化推进社区“救助顾问”制度,对社区内的困难群众重点关注、定期走访、及时服务。

  18.建立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综合评估体系。构建科学的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综合评估指标,建设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善规范的评估和转介流程,实现困难对象“需求统一评估、对象统一认定、结果多方应用、救助综合实施”。

  19.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在社会救助项目“全市通办”“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基础上,推动向移动端延伸,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坚持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将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生育三胞胎及以上家庭生活补助等基本生活救助类项目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20.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门可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市、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内容。按照法定程序,适时修订《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加强对社会救助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宣传。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医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发展改革、审计、公安、城管执法、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各区、各乡镇街道要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困难对象数量等,强化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落实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居村要设立社区“救助顾问”服务点,配备社区“救助顾问”,就近就便服务居民。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探索购买综合保险,保障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推广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应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