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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常州市民政局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8

  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苏民规〔2021〕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常办发〔2021〕17号)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定条件

  (一)低保边缘家庭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救助范围,且同时符合以下第1项或第2项规定: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不高于本市月最低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成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

  (1)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或者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占家庭年收入的25%以上。重特大疾病范围及病种按照《关于明确社会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范围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73号)规定执行。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困难人生活补贴人员除外);

  (3)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

  (4)70周岁以上老年人;

  (5)全日制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读学生。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3.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分别按照《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规〔2021〕1号)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2.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3.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4.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5、辖市(区)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五)有下列超出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1.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超过《市政府关于明确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6〕123号)规定标准;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格原值超过本市年低保标准10倍的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超过《市政府关于明确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6〕123号)规定标准;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3.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4.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6.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劳动能力认定按照《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规〔2021〕1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8.当地政府规定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二、规范认定程序

  (一)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可参照《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规〔2021〕1号)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三、加强服务管理

  (一)辖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辖市(区)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辖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确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授权或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地区,辖市(区)民政部门应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三)民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定期复核,确认继续保留或中止取消。

  (五)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汇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四、明确救助待遇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享受以下救助待遇:

  (一)医疗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1〕73号)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每年“两节”期间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三)物价补贴,当月度物价指数达到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时,次月低保边缘家庭可享受物价补贴;

  (四)临时救助,参照《关于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民救〔2020〕6号)执行;

  (五)其它相关救助,各级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常办发〔2021〕17号)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以上各类救助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强化工作要求

  (一)辖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信息查询机制,主动公开认定政策、对象等情况。

  (二)民政部门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三)辖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四)从事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确认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确认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的;

  3.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4.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造成后果的;

  5.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由有关救助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