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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惠民!山西太原医疗救助出新政策啦

来源:太原日报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8

  《太原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1月23日起施行。太原市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具体救助对象范围是: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40%救济对象,按照低保对象类别实施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认定条件按照省民政、省医保等部门相关规定标准执行;返贫致贫人口;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以下简称监测对象。

  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参保资助标准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太原市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2022—2025年,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按每人每年280元标准定额资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5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重度残疾人由财政资金按政策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资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资助参保按各县(市、区)原政策和流程执行,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全额补贴。

  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保障,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由医疗救助基金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由医疗救助基金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

  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70%比例给予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监测对象。本年度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门诊医疗救助

  大额门诊慢特病。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按3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按10%的比例救助。

  罕见病患者。纳入特殊保障范围的戈谢病、庞贝氏病罕见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巨大,按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专项救助等报销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按7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苯丙酮尿症门诊治疗服用低(无)苯丙氨酸配方粉、低(无)苯丙氨酸蛋白粉以及政策范围内药品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按7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倾斜支付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5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报销比例提高到80%,取消封顶线。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报销比例提高到78%,封顶线按大病保险现行规定执行。

  实行属地管理

  太原市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在本地申请医疗救助。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困难群众,到居住地乡镇街办申请医疗救助。

  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划分范围以外,或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划分范围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困难群众,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医疗救助。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