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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社会救助对象 “瞄偏” 成因与 “纠偏” 举措 ———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例

来源:皮书数据库作者:赖志杰 发布时间:2014-08-01

  社会救助对象“瞄偏”的成因

  1保障标准:偏低

  当前基本是以“必需生活品消费支出”或“必需食品消费支出”来考虑制定低保标准的。总体而言,我国低保标准的确定是基于“绝对贫困”概念的,决定了它是低水平的,偏低的保障标准导致社会救助对象“备选”人群不足。

  2申请者:“福利欺诈”与“弃真错误”并存

  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和给付的单向性是申请者进行“福利欺诈”的直接原因。申请者发生“弃真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对低保制度的政策目标、申请所需材料、申请流程不了解或不够了解,阻断了他们对低保救助的申请。申请程序过于复杂,部分居民认为申请成本超过了救助收益也是申请者发生“弃真错误”的重要原因。

  3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审查不力与“取伪错误”兼有

  社会救助服务人员是指处理“三级审查”“三榜公示”事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导致低保救助对象“瞄偏”,包括客观条件限制致使的审查不力和主观上有意为之的“取伪错误”。

  4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缺乏可操作性的核对方法

  缺乏可操作性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对方法这一技术性障碍给企图“福利欺诈”的申请者可乘之机,也给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的审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社会救助对象“纠偏”的举措

  (一)适度提高保障标准以扩大覆盖人口及提升保障水平

  在调节低保标准时,应重点考虑必需食品和必需生活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建立低保标准与必需生活品物价挂钩的调节机制。

  (二)加强社会救助人员队伍建设以提升审查业务水平

  一是要稳妥解决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二是要加强现有社会救助服务人员队伍的培训。三是提高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的招录标准。另外一种思路是建立一支独立于政府社会救助行政组织体系之外的社会工作队伍。

  (三)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以规范核查行为

  亟待建立规范有效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对于容易被申请者隐瞒的项目,联合多部门进行重点核查。建立第三方证明制度,由申请者的亲友对申请者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对已保对象进行分类,以提高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效率,有效开展动态管理。应允许申请者家庭拥有一定数量的用于维持正常生活和应急之用的实物及货币资产。在对救助对象的救助资格进行跟踪复核时,对其积极就业的所得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豁免。设立高于低保标准的低保退出标准,实行低保标准弹性化。

  (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加快提升低保法制化水平,尽快出台社会救助法,健全低保的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此外,应加大低保制度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对低保政策目的、运行原理和申请流程的知晓水平。

——摘自《当代社会政策研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