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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论社会救助权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皮书数据库作者:肖艳晖 发布时间:2014-12-01

  社会救助权相对于社会保障权系统中的其他权利,具有自己的独特性质,在内涵上和它们有所不同。

  (一)社会救助权属于基本人权

  社会救助权是基本人权———社会保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一款从国际法层面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救助权,是社会保障权的一个部分,既体现了第二代人权的社会分享权,也体现了第三代人权的群体性的发展权。社会救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只要是人类共同体的成员,都享有社会救助权。

  (二)社会救助权属于宪法权利

  社会救助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公民陷入需要社会救助的困境,就有权请求社会救助,国家和社会则有义务和责任给予救助,这是现代宪政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了的命题,这是一种所谓宪法权利。宪法规定社会救助权,是因为公民的社会救助权对于建构宪政国家、一个共同体的社会秩序是不可或缺的。社会救助权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明确或默示地出现,总体来说,在人权发展的大潮中,社会救助权已经逐步被宪法所接纳,成为宪法所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权,是一项宪法权利。

  (三)社会救助权属于社会权

  由于社会权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而国家掌握的财政、物质等资源是有限的,社会权利在实现上具有“逐步实现”的渐进性。此外,宪法保护社会权的目的无非就是帮助个人实现真正的自由,所以,社会权应该如何落实的问题,必须与个人自由如何在这个过程中获得确保(而非遭受不当挤压),进而获得充分发展的问题合并考量。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2009年4月3日修改稿)第2条规定都体现了社会救助权的渐进性和个人自由维护的特性,它不是寻求对公民的完全的救助,而是“必要的”保障,也不是以过分牺牲自由为代价。

——摘自《社会法学论丛 2013年卷 总第2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