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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专家解读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医疗救助不会一刀切

来源:中国妇女报作者:彭芸 发布时间:2020-08-27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6方面25项改革任务,要求用两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积极稳妥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完善的重要举措。

  《意见》提出,要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根据不同人群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对此,记者就《意见》所涉及的,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医疗救助问题采访了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教授。

  医疗救助是政府对因患病而无经济能力诊治的贫困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资金资助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保障人群的健康权,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医疗服务及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性。

  “相对于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救助而言,医疗救助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朱铭来表示。

  朱铭来表示,《意见》认为,目前在医疗救助方面,脱贫攻坚的任务虽然已基本完成,但因病致贫的现象,可能到“十四五”期间甚至以后一段时间都不可能彻底消除和杜绝。新的时期,国家对因病致贫如何界定,未来医疗救助的群体对象如何界定,待遇水平如何确定,国家财政的支持力度能否持续,如何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保障体系,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他认为,过去我们的医疗救助管理相对简单,只要确定为贫困人口,然后建档立卡,不论农村建档立卡人群还是城市低保人群都纳入国务院扶贫办及民政部的管理体系中。而此次《意见》中提出对这部分人群要建立动态的管理体系,完善评估机制。一方面,对贫困人群国家还是要进行兜底和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像建档立卡这些概念将不再使用。随着绝对扶贫工作的结束,未来哪些人群将要作为救助对象,如何界定因病致贫,都有待给出新的答案。

  朱铭来强调,对于一部分身体健康有一定收入的人群,且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边缘人群,虽然原则上他们不属于贫困人群或低保困难人群。但是这些人一旦得病,也会因病致贫。因此,所谓的动态化管理,也需要将这部分人纳入其中,依据这部分人群看病的医疗费用和收入情况,及他们的家庭资产的整体情况来确定,给予什么样的医疗救助,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

  “不同收入阶层的人群,未来对医疗救助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朱铭来对记者说,我们既不能对所有的人都管,比如中高收入这部分人,但对于中等收入者而言,同时要考虑到因病致贫可能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对中等收入或者中低收入阶层在医疗救助方面已经开始通过慈善捐赠或医疗互助方式开展救助,以防止其因病致贫的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朱铭来认为,作为对过去传统的医疗救助所做的一个补充,未来在界定医疗救助如何发挥其作用的时候,应对这部分中等收入或者中低收入阶层人群做出准确的定位。

  2020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

  此次《意见》中再次重申:“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近几年发生恶性传染性疾病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让许多人经济上受到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对于因传染性疾病造成的医疗负担,是否应采取豁免制度?是否改变以往对于传染病造成的医疗负担主要以自费为主,只是对某些特殊情况适当减免,比如说普通人自费1万元以上,特殊贫困人口可以降到5000元,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给出新的答案。

  朱铭来表示,未来,将会对某些特种病或者某些特殊的风险性疾病,通过医保、财政补贴或是公共卫生投入等途径实现一兜到底,让老百姓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