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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贫困救助

重庆细化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

来源:重庆日报作者:陈波 发布时间:2018-10-31

  10月30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该局近日已与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联合下发《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农村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和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到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0.8。

  完善农村低保四大机制和认定方法

  《通知》指出,将完善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动态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同时,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到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0.8。

  此外,我市还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结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就学、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具体核算方法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低保金。

  我市将完善农村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按该家庭原领取低保金额发放。渐退期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高于低保标准的,停发低保金,不再享受与低保相关的各项救助政策。

  我市将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方法。脱贫攻坚期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户计算,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重大疾病病种参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此外,《通知》还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并且我市还将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适时调整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各区县可适当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通知》还要求各区县要加强贫困地区区域性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不断增强管理服务能力,切实提高特困人员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

  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护理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多渠道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通知》强调,要细化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细化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针对不同类别的救助对象分别给予临时救助,帮助解决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全面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规定;推进网上申请审批,优化简化临时救助流程,提高救助审核审批效率,实现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要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因素,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切实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帮助摆脱临时生活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