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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救助

河北: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给予住房救助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05   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给予住房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保护……日前,省政府下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救助供养内容、审批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要合理适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
  《意见》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给予住房救助
  我省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保护
  《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服务人员不足要设置公益岗位
  《意见》明确,供养服务机构要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确定的救助供养标准。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服务人员,原则上服务人员与失能、半失能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6,与其他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服务人员不足的,应设置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社会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