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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述

2019年中国新媒体版权保护研究报告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朱鸿军 宋晓文 发布时间:2020-07-01

  中国新媒体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新技术、新业态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挑战

  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

  人工智能是新媒体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之一。2019年,人工智能技术在媒体内容生产中的应用更加广泛。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媒体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19)》显示,我国已有23.3%的媒体运用人工智能进行内容生产。大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涌入传播领域,法学界对此类内容的版权规制却尚未有定论。

  2.体育赛事直播与网络实时转播侵权行为的规制

  体育赛事直播侵权行为的网络化、技术化、专业化,严重损害版权人的利益,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当前体育赛事直播侵权形态包括嵌套、跳转、主播盗播等形式,还包括采用境外信号或者非播放信号等非典型方式的侵权行为;互联网媒体平台侵权行为多发,从趋势上看,侵权主体正从视频平台向用户转变,侵权传播技术则在向OTT功能、手机电视、Gif动图以及短视频等新兴技术转变。

  (二)新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规制

  1.网络直播中的版权侵权与平台审查义务

  2.影视解说的侵权认定与“合理使用”的界限

  3.“融梗”与抄袭的边界

  4.问答类作品的侵权认定与版权保护

  (三)跨境侵权加大打击难度

  移动互联网发展使得影视侵权产业形成了“播放器App+第三方云存储空间+社交软件传播链接+广告联盟利益分成+境外服务器”的完整侵权产业链条。其中,随着国内版权监管力度的加大,侵权网站转而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逃避国内监管,这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增加了难度。通过对2019年春节档电影的监测发现,侵权盗版小网站超过2300个,其中70%没有在中国工信部进行ICP备案,这其中又有56%将服务器设在境外。境外小网站成为盗版的又一主阵地。

  (四)权利人维权难问题犹存

 

  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困局长期存在。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分散,而身担举证责任的权利人对证据的搜集实为困难,特别是在损失的计算方面,将直接影响到其赔偿数额。很多新媒体著作权案件赔偿数额较低,甚至不抵为诉讼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权利人维权效果有限。而著作权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也为司法系统带来巨大压力,将不可避免加重“周期长”的问题。

 

——摘自《2019年中国新媒体版权保护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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