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湾区民商事司法协作整体规划的统筹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大湾区制度创新合力尚未形成,深化改革面临较大阻力。
(一)司法协助范围囿于传统领域
区际司法方面的联系和协助包括相互开展的与民商事诉讼有关的一切联系、协助与合作行为,既有传统司法协助领域的送达、取证、仲裁裁决及判决认可和执行,也包括司法信息的通报、法律查明、诉讼费用免除和担保等有关司法程序的其他合作与协助。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实践中,内地通常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与港澳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对接相互提供协助的事项,协助范围也大多局限于送达、取证、仲裁裁决及判决认可和执行等传统领域。前海虽然已经以《关于深入推进跨境商事诉讼规则衔接工作指引》为统领,制定了港澳诉讼程序简化、司法诚信治理体系、专家辅助查明域外法等8个司法协助配套制度,但目前深港区际民商事司法协作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
(二)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
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取证作出了规定,《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后进一步明确,在普通程序中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效力,当前,以微法院为主要平台载体的电子送达已在内地通行。香港立法虽尚未对电子送达作出规定,但已有案例显示,法官会在特殊条件下允许并认可电子邮件送达方式。2003年,澳门在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出的反馈中表示,接受外国用电子方式发出的取证请求。然而,当前粤港澳三地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中均未明确涉及信息技术的适用问题,实践中仍普遍采用传统的文本转递方式,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与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仍不匹配。
(三)案件的覆盖范围尚不全面
已签署的8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对自身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由于粤港澳三地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部分案件仍未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以《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为例,该安排仍无法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以及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实际数量有限,但它们所涉及的领域,如破产(清盘)、知识产权等,与大湾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息息相关,是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领域。
(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协同机制尚不完善
一方面,受限于文化差异,粤港澳三地相关部门就司法制度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协调交流沟通机制尚不完善,内地相关单位对接香港相关部门开展交流的效果不理想;另一方面,参与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力量的广度还不够,相关立法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单位,以及大湾区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司法协助机制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工作中的交流联系程度及联动力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大湾区制度创新合力有待加强。
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广东南沙、前海、横琴三家法院与澳门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支持广东在简化区际司法协助程序、依法行使跨境商事案件管辖权、吸收借鉴港澳诉讼程序规则、聘请港澳调解员陪审员、拓展区际法律查明渠道等方面先行先试。香港律政司已于2023年1月7日公布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专责小组”(专责小组),其职责包括“就加强香港特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提供意见”。但是,粤港澳区际司法协助体系的统筹协调组织机制仍未有效建立和运作,各方的牵头机构、责任主体尚未明确,在调配粤港澳三地专业资源、专业互联互通、发挥各自优势等方面仍未形成合力。
(五)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系统性有待提升
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9日公布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大湾区范围内内地人民法院跨境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司法文书送达、证据审查及域外法律适用等诉讼规则衔接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该工作指引的内容更侧重对具体事项的原则性安排和规定,而粤港澳商事司法规则衔接的总体思路与具体实施路径仍然不够明确,体系性的工作规划和部门分工尚未形成,整体规划统筹力度有待提升。这导致大湾区司法协助机制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效率有限,难以体现良好成效。
(六)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配套政策及创新举措有待加强
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本质是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要求进一步推动深化改革与对外开放、打破部门利益与固有格局,这就不可避免地催生了改革阻力,面临现行上位法和制度规范对制度创新的约束。因此,参与推动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相关部门要拿出更大的担当和魄力,一方面建设专项工作配套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设立包容性更强的容错机制,破除工作过程中不敢为、不愿为、不作为的问题。
——摘自《前海法治发展报告No.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