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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21时许,昆明火车站广场发生蒙面暴徒砍人事件。10余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民警当场击毙4名暴徒、抓获1人。昆明“3·01”事件事发现场证据表明,这是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失。有关部门表示,要以坚决态度、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4年9月1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经审理查明,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帕提古丽·托合提和已被现场击毙的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艾合买提·阿比提、阿尔米亚·吐尔逊、盲沙尔·沙塔尔等八人伙同依明·毛拉、玉苏甫·牙森、巴拉提·阿卜杜赛麦提、艾力·伊敏、萨拉木·马木提(该五人另案处理),为非法出境、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先后纠集于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河南省南阳市、甘肃省兰州市、云南省景洪市、个旧市沙甸区等地,进行推选头目、训练体能、购买刀具等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为首、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目的的恐怖组织。
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因涉嫌偷越国境在云南沙甸被抓获。3月1日中午,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联系不上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人,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艾合买提·阿比提、帕提古丽·托合提、阿尔米亚·吐尔逊、盲沙尔·沙塔尔遂商定即日按原计划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17时30分许,五人携带作案工具,租车从沙甸出发,20时30分许到达昆明火车站。21时12分许,五人持刀,从火车站临时候车区开始,经站前广场、第二售票区、售票大厅、小件寄存处等地,打出暴恐旗帜,肆意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系重伤。因抗拒抓捕,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被民警开枪击伤并抓获,其余四人被当场击毙。
法院认为,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玉山·买买提邀约他人参加恐怖组织,被告人吐尔洪·托合尼亚孜多次出资用于组织活动,三被告人均具体组织、策划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均系恐怖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三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明知其组织成员即将实施杀人恐怖活动,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追求暴恐犯罪目的的实现,应对恐怖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实施杀人行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鉴于其在羁押时已怀孕,属于依法不适用死刑的情形,不应适用死刑。
玉山·买买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0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二审维持一审对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的死刑判决以及判处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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