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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件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受害赔付或成难题
来源:衡阳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07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多,电梯作为上下运行的交通工具已经与人民生活密不可分。记者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衡阳分院获悉,截至2018年一季度,全市的电梯总量达13000余台。电梯数量的增加而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也在增大,电梯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受害乘客获得赔偿则成为了难点。据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衡阳分院及市保险行业协会粗略统计,我市仅有三成左右使用单位为使用管理人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使用单位却不足一成。

  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使用单位不足一成

  什么是电梯责任保险?衡阳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部主任熊伟向记者介绍,电梯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组成的电梯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属于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电梯进行评级。风险程度较高的电梯保费也会相对高一些,一年的保费在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投保以后,对于乘电梯发生意外的乘客,赔付金额按照保费比例赔付金额有所不同。另外,每人、每次、每年累计都有上限,可以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制定不同的保障方案。由于不是强制保险,目前投保该险种的电梯廖廖无几。”熊伟说,凡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如企事业单位、写字楼、物业小区以及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用来投保的电梯包括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各类客梯、货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责任保险主要保险责任有三方面:一是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是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三是发生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如投保电梯责任险,上述三方面的费用与损失都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偿。

  我国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那么,目前我市投保电梯责任险的情况如何呢?记者连日来走访了部分商场、住宅物业公司、电梯公司等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以及保险公司。

  在位于解放大道的一家楼盘,记者问询该楼盘物业公司刘姓经理“物业公司是否为乘坐电梯者购买电梯责任险?”刘经理摇了摇头,他表示这个险种应由业主本人购买,物业公司只购买了本公司职工的意外伤害险。

  随后,记者咨询了我市一家大型商场的张姓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商场为顾客购买了意外伤害险,但没有购买电梯责任险。他认为,如果是因为商场工作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乘梯者发生事故,就由商场担责;如果是电梯质量问题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则由电梯公司担责。

  接着,记者采访了我市一家电梯公司的王姓负责人。他向记者介绍,电梯公司是维保单位,没有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应由电梯使用者和保管者购买。因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维保单位具备维修资格,只有其在维修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才予以承担赔偿责任。维保单位应购买的保险应该是职业责任保险而非电梯责任保险。

  “就目前推广电梯责任保险的情况而言不容乐观。市内只有少数医院和商场购买了电梯责任保险。住宅楼盘的推广情况效果更不理想。”我市某家财产保险公司责意险部隆经理向记者介绍,公司效仿宁波模式,采取“保险+服务”的延伸方案,通过保险介入,加强日常电梯的运营管理,实现政府、业主、保险人多赢格局,但现实情况是推广难度很大,很多电梯使用单位对这一块保险没有引起重视。

  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赔付将成难题

  “几年前,耒阳一家商场出现过扶梯伤及儿童的事故。小孩的父母要求商场赔偿,由于商场没有购买电梯责任险,也没有购买顾客意外伤害险,因此商场以家长监护不力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产生纠纷。最终,顾客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衡阳分院总工程师宋涛表示,电梯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高负荷、大运量、长周期使用,老旧电梯数量激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不能有效落实,电梯维保行业恶性竞争导致维保工作不到位,还有施工人员违规操作,电梯管理方疏于管理,家长对儿童监护不力等等。

  出现赔付难题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事故安全责任主体不清晰。一方面电梯的安装、保养、维修、改造、更新、使用涉及到开发商、业主、物业、社区、制造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机构、乘客等相关利益方,一旦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伤亡等问题,无法就涉事方的权利义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电梯运营是“分段式”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具体使用者涉及多个主体,往往造成安全责任链条不明晰。一旦发生电梯伤人事故,围绕谁来赔付伤者的医疗费,物业、开发商及维保公司便会陷入互相扯皮、卸责的困境。还有就是事故安全责任调查周期较长。事故调查往往耗时较长,而受害者由于未能及时获赔,延误治疗现象时有发生。

  “出于成本考虑,加之相关法律只是鼓励投保,政府没有强制,因此我市购买电梯责任险的使用单位屈指可数。”宋涛说,当前,电梯维护保养属于完全市场化竞争的行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偏重于对电梯制造、维保单位进行事前资质许可管理,对日常工作缺乏有效考核管理机制。

  建议推行电梯责任保险

  据了解,目前发达国家多是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强制投保电梯责任保险。但目前我国只有新疆、山东等省份及地级市在质监局牵头下进行全覆盖的试点工作一般由政府提供20%至50%的保费补贴,电梯使用企业统一投保。

  宋涛建议政府学习外地省市电梯使用管理的先进做法,形成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电梯责任保险长效机制。要强制规定,新加装和已经在使用的电梯必须统一投保;另一方面,为保障投保积极性,保费必须适当,不宜过高。此举有利于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从而保护乘坐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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