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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件
新疆修法加强边境管理守护国家安全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1

  有国必有边,有边必设防,边境安全关乎国家的安全与稳定。2022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该条例自施行以来进行的第三次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共五章43条,从优化边境管控格局、明确涉边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护边员队伍建设及各类保障机制、规范边境管理区出入通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疆”“依法治边”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新疆边境管控工作机制改革,加强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提升边境地区综合治理能力,确保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新疆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构建“六位一体”联防联动机制

  为推进建设立体化边境防控体系,构建党政军警兵民“六位一体”联防联动机制,《条例》规定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以及边境所在的州(市、地)、县(市、区)、师(市)、团(场)应当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边防领导机构统筹管理、军警兵民有关单位和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公众参与的边防管理体制。

  各级边防领导机构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实行重要情况综合研判、重大工作统一部署、重大事件联合处置、重点建设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各级边防领导机构下设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日常边境管理工作。

  《条例》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部门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边境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人口管理、户籍管理、通行证签发管理、通行检查管理和边民往来管理等职责。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出入国(边)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检查,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等职责。外事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边境地区涉外工作和国(边)界的界务管理工作。国家安全、自然资源、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加强护边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护边员是卫国戍边的“活界碑”,建设一支训练有素的护边员队伍,是新时期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的重要实践,对维护边境安全稳定意义重大。

  《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以及边境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师(市)、团(场)应当加强护边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护边员招募、退出机制,落实护边员补助、社会保险等政策,保障必要生活设施,配备装备装具,改善住(执)勤条件。各级边防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护边员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护边员的日常管理由边境管理机构、解放军边防部队具体负责。

  维护边境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毁、擅自移动、拆除、涂污国(边)界标志以及用于隔离、监控、警戒等的边防设施;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非法跨越国(边)界;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国(边)界附近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模型航空器、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的飞行活动,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在边境地带以广播、喊话、展示宣传物、强光照射、投掷或者传递物品、放置漂流物或者空飘物等方式,影响国(边)界管理;在跨境经贸合作区中方区域内的隔离设施两侧,投掷、传递物品,或者接收、藏匿投掷、传递的物品;非法出入跨境经贸合作区;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实施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边)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边境管理区内跨境河流稳定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应当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边境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组织、运送他人擅自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为擅自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人员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反边境管理区、边境特别控制区管理的行为。同时规定了上述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确边境管控设施建设职责分工

  边境管控设施是国家安全的物质屏障。加强边境管控设施建设,对于应对边境突发事件、保卫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不可或缺,意义重大。

  为明确边境管控设施建、管、用责任分工,《条例》规定,自治区边防领导机构负责边境管控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边境所在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师(市)、团(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边境管控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解放军边防部队、边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涉边单位负责边境管控设施的日常管理使用。边境管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在保证国(边)境安全的前提下,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迁徙、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边境管理区是在边境地区划定一定范围并予以公布,实行特殊管理的区域。为维护边境管理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条例》要求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持以下有效证件通行,并接受边境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管理:户籍在本边境管理区的中国公民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不在本边境管理区的中国公民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户籍不在本边境管理区,但已经办理本边境管理区居住证的中国公民,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境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应当持本人出入境有效证件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应当持本人军(警)官证、文职人员证、士兵证;其他人员应当持边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不满16周岁的人员不单独签发证件,与持证人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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