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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体系亟待构建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武波   发布时间:2014-10-30
    近年来, 全国各地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事故频发, 高风险旅游项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急需加强整治。《旅游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具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体系构建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 同时要确定监管形式和创新监管手段。
 
    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监管形式包括: ①主管部门的职能监管。旅游管理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体育管理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要对所管辖的高风险旅游项目进行专业安全监管。②多部门联合执法。对重点时期、重点区域, 由各地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 联合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体育管理部门等, 针对旅游企业或场所经营的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进行联合执法。③社会监督。动员全社会、全行业, 形成立体监管, 利用大众媒体、宣传平台、投诉渠道构建社会化的高风险项目安全监管体系。
 
    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监管手段包括: ①安全行政许可。旅游管理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体育管理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所管辖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要求和资质进行行政审批、许可。②安全检查。各监管主体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 引导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规范安全经营, 督促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安全生产; 坚持日常安全检查, 提高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安全意识。③专项整治。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岗位、重点时间、重点项目, 旅游管理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体育管理部门等主管单位可以协调相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对频发事故的高风险项目进行重点监管。
 
    四是要制定标准和落实安全责任。各地人民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高风险旅游项目状况和使用情况, 制定本地区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和服务标准, 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同时, 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落实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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