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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综合使用多种手段分阶段、分步骤解决南海争端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曾皓   发布时间:2016-09-10
  我国政府例来倡导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南海争端,南海争端历经了20多年,我国南海岛礁被侵占、海域被瓜分、资源被掠夺、安全受威胁的局面未得到改变,我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也收效甚微。越南、菲律宾等国在强化对已占岛礁、海域军事管控的同时,积极迎合美国“重返亚太”战略,加紧扩军备战,妄图与我国武力对抗。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有必要适当地调整解决南海争端的方式。领土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启示我们综合运用各种方式解决南海争端。
  (1)仍然要力争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因为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但难以妥善解决领土争端,还会破坏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甚至有可能使我国错失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争取和平解决南海争端,既能保障我国在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又能兼顾共同维护与周边国家关系和地区稳定的大局。
  (2)在坚持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同时,我国应同时考虑法律、历史、地理、民族心理、国际形势等因素,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手段,将和平方法与强制方法、外交方法与法律方法结合起来,考虑分三个阶段解决南海争端。
  在第一阶段,我国应积极与其他争端当事国谈判。虽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多种,但首选谈判解决南海争端对我国最有利。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相对于其他争端当事国而言,我国是大国,有着较强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能够拿出让其他当事国让步的交换价值,因此采用双边谈判来解决南海争端能更有效地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不过,由于存在两个以上的国家都对同一海域提出主权要求的情况,因此还有必要依据南海争端所涉具体问题的权益声索国的数量来决定参加谈判的主体数量。此外,我国还需要与各争端当事国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和方案等问题举行多边谈判。第二,南海争端涉及中国与其他争端当事国的国家尊严、民众心理等极为敏感与复杂的非理性因素,因此采用“零和博弈”的司法方法解决南海争端,很难使败诉国接受司法裁判结果。而谈判不但能较好地顾及各方的国家尊严,还能使各当事国控制争端解决进程与结果,使解决方案兼顾各方的要求。因此,相对于司法解决方法而言,利用谈判来解决南海争端更为稳妥。第三,谈判具有简单灵活、费用较低、易于确定争端主题、缓解冲突紧张局势等优点,能够为公平、合理地解决南海争端提供制度保障。第四,国际法院也认为,先用尽谈判再考虑其他方法会更有利于争端的解决。例如,在英国、德国诉冰岛的“渔业管辖权案”中,国际法院就认为应当尽量采用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法庭会在不违反《国际法院规约》的前提下,促成诉讼当事国尽量通过谈判解决争端。
  但如果在一定期限内难以用谈判方式解决争端,我国则应考虑进入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一方面,我国要利用外交、经济、法律手段促使谈判顺利进行。例如,加深与其他争端当事国在军事和外交领域的互动与接触,表明中国愿以平等者身份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尽力减少南海周边国家与美国等国结盟的需求;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使用经济手段促使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争端解决协议。这也是一些国家在领土边界谈判中惯用的手段。例如,美国在与墨西哥于1853年举行的边界谈判中,就用1000万美元的对价换取了墨西哥放弃对2964万平方英里的争议领土的主权要求。此外,我国还应在谈判过程中与各当事国共同开发争议海域的海洋资源,逐步加深了解与合作,待时机成熟后再争取通过谈判解决领土争端。另一方面,我国绝不能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并应在适当的时机展示我国维护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的实力与决心,让其他当事国明白和平谈判解决南海争端对他们最有利,尤其是要采取强制措施有力地反击一些与我国达成“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治共识或法律文件却进一步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或挑起事端的国家,以保障谈判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
  如果经过较长时间和相当的努力,我国仍然难以以政治方法解决南海争端,就进入第三个阶段,考虑采取司法或武力途径来解决南海争端。
  总而言之,我国应以政治解决为首选,以法律解决为后备,以和平解决为主导,以强制解决为辅助,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手段来解决南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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