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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规制权的纵向配置与规制绩效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沈宏亮   发布时间:2017-06-01

  对食品从生产、加工、包装、销售到餐桌消费的全程严格监控是各级政府规制机构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而承担的重要行政职能。伴随着分权式改革,在很长时间内食品规制权几乎完全由地方政府负责。由于地方“重增长、轻规制”的政策与企业追求利润和个人追求收入最大化的行为相契合,因此非法添加非食用原材料和添加剂、制假售假、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卫生不达标、残存农药超标等危害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鉴于此,20世纪90年代后期,除了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维持中央垂直监管、农业部和卫生部等部门继续实行分级管理外,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实施了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在各级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增长的目标未改变、上级政府也没有将食品卫生和安全指标纳入下级政府考核目标体系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俘获和干预、垂直规制部门与横向规制部门的冲突等原因导致这一时期的规制体制改革未能达到应有的效果。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食品卫生与安全的愈益关注,要求政府发展与治理并重。与之相适应,2008年中国实行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分级管理原则,不仅要对各级规制机构问责,更重要的是将食品安全规制状况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体系中,希望以此硬化规制者的约束机制,提高规制绩效。

  通过制定和颁布适用于所有企业的食品最低卫生与安全标准、强制信息披露等规制政策,中央政府的垂直规制可以确保规制政策的全国统一性,预防明显的食品卫生和安全风险,抑制食品事件的区域溢出效应,亦可发挥政策制定与监督执行等领域的规模经济优势。与之相比,地方分权规制则能够反映所属辖区居民对食品卫生规制的偏好,也可以体现各地食品卫生和安全风险的差异,尤其是可以利用贴近市场和居民的信息优势实现规制政策创新。但是,受政治体制、行政机构设置甚至历史等因素的影响,似乎并不存在划分中央垂直规制和地方分权规制的最优标准。中国实际出发,上述将政治风险引入对食品规制权的纵向划分是对中国食品安全规制体制形成和变迁原因的有益尝试,但是,这种观点至少存在这样的问题:该理论的假设之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各异。它们虽然都是理性的政治风险规避者,但中央政府的风险规避程度大于地方政府。该假设与中国改革早期的“自上而下”特征相冲突,即无法解释中央政府推动改革和承担改革责任的做法。换句话说,以威权体制下中央政府规避政治风险说来解释食品规制权的纵向配置具有不对称性;与之相关,也无法解释为何对中央到地方的渎职规制者都进行惩罚,尤其是没有说明这些渎职官员的事后异地任职问题。不仅如此,在行政威权体制下,各级地方政府在食品卫生、环境污染和工作场所安全等领域早已承载着舒缓政治风险的功能,近年来下放食品安全规制权不过是再次明确职责而已。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地方政府并非中央政府政策的被动执行者,地方政府有时候表现出的规避责任和风险的行为甚至非常突出。

 

全文参见中国社会规制权纵向配置模式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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