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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跨辖区事件发生后“互斥性”舆情形态的出现,在舆情管理路径上,不可回避的选择是提高组织化程度。应当说,《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统一领导”和“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已经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组织化问题,然而,关于舆情管理的组织化问题,当前法律、规章和预案均没有涉及。在跨辖区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管理中,组织化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跨辖区主体间的统一行动和权威主体的响应规范问题。为此,需要建立相应机制,进行制度化约束和规范。
1.建立舆情信息即时通报共享机制
组织化管理舆情的首要前提是不同主体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是相同的,即沟通是在相同的认知基础之上。因此,舆情信息的即时通报与共享机制是跨辖区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管理组织化建设首先需要进行的。应当说,现在移动互联信息技术手段已经完全解决了舆情信息共享的技术性和制度性方面的问题,所需要的只是认识要跟上。在跨辖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监管主体可以第一时间建立起舆情信息共享的“微平台”,如微信工作群,各主体所监测到的事件相关舆情信息都可以即时转发于微平台之中,所有主体都可随时同步掌握舆情最新进展。
2.建立跨辖区事件的协同管理机制
由于不同跨辖区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的监管辖区和监管主体不同,因而很难建立统筹协调机构,但在事件发生且明确监管主体之后,舆情管理协调机制就应当及时建立。协同机制的建立可以随着事件的升级和发展而变化和完善,但在事件之初,可以遵循“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即由第一事发地政府牵头,不同辖区监管主体共同配合,统一信息发布渠道与口径。
3.建立舆情形势共同会商研判机制
任何舆情管理都需要建立在科学研判的基础之上。跨辖区食品安全事件协同管理机制也不意味着牵头主体独立应对,而需要各相关主体共同会商,分析研判不同阶段的事件灾情、舆论焦点、舆情环境,管理困境等。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舆情会商研判机制,可依托舆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但需要相关监管主体在事件应对之初就以制度化的方式明确下来。当然,在舆情研判的理念方面,需要在理论和实践的学习中提高认识,最基本的理念包括敬畏民众、信任民众、研究规律等。
4.建立权威主体响应舆情规范机制
“权威是一种特殊的影响力。它的特点在于权威客体对权威主体的认同,因而是一种合法的影响力。”在行政体制中,权威主体是一个相对性概念。相对于个体,组织是权威主体;相对于部门,政府是权威主体;相对于下级,上级是权威主体;相对于地方,中央是权威主体。对于权威主体响应舆情规范化问题,从理论上说,只要出现跨辖区问题,都应提高一个层级响应,即上一级的、能够协调所有辖区的监管主体要开始介入。例如,2003年“非典”蔓延成为全国性疫情时,权威主体显然已经是中央政府,而卫生部则是中央政府的代表,权威通报每日疫情。此外,在当前监管主体的公信力遭到质疑时,权威主体也自然转移到上一个层级的监管主体。
全文参见《应急管理典型案例研究报告(201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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