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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打车软件诸如滴滴、优步的发展过程来看,最初的所谓的网约车只适用于出租车,出租车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空载率,还能够享受网约车平台给予的优厚补贴,一时间出租行业的整体收入大幅提高。但是好景不长,随着网约车行业内部的激烈竞争,网约车软件平台取消了补贴,私家车的引入使得竞争升级,出租车司机对于网约车抢占市场的行为是不欢迎的,全国各地也发生了多起出租车司机和网约车司机对峙的事件。面对变化如此迅速的市场,法律的规制明显是滞后的。
再者,网约车平台不断突破法律底线。法律规范的作用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明确告诉人们违反法律的成本。然而网约车市场的不断竞争,促使这种新兴的共享经济主体不断寻求新的商机,致使市场风云变幻。比如,私家车刚进入网约车市场时因为资格和市场准入问题遭到了社会的质疑和政府的监管处罚,各大网约车平台积极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协议,通过复杂的四方协议躲开了法律的规制。再如,在各地执法部门对网约车司机进行了相应处罚后,网约车平台公开承诺给予全额报销或者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网约车司机继续违法运营。在缺乏法律规制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的这种打法律的“擦边球”的行为不仅削弱了法律法规的功能,也使得政府的监管处于盲区。
最后,现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市场的导向使网约车服务的发展迅猛,而目前相关部门的监管路径却沿袭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监管理念,这不仅无法有效地解决网约车规制难题,而且会阻滞新兴业态的发展,并制造新的问题。因此,在对网约车规制问题上必须谨慎为之,应先确立监管的理念,再制定监管的规则。
全文参见《社会法学论丛 2017年卷 总第3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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