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皮书观点
目前,中国原则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宪法》《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和《母婴保健法》等,但这些法律大多是倡导性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因此对于儿童的保护也就非常有限。
保护儿童的法律缺乏可落实的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教授认为,从虐童行为本身的内涵看,它其实包括了所有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不止“幼师进行肢体伤害”那么简单。《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类似规定,但缺乏一套可落实的司法程序。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体,依赖性非常强,虐待儿童一旦受害,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能力。儿童有什么样的诉求,向谁起诉,谁来控诉,谁来负责,都没有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现有法律还存在对“虐待儿童”定性不清、定罪量刑标准有争议的问题。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对媒体表示,法律定性的模糊,导致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施虐者不认为取乐、侮辱和忽视儿童等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虐待。虐待儿童的定罪量刑标准上,以《刑法修正案(九)》中“情节恶劣”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例。情节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情节是否恶劣,可以从虐待次数、持续的时间、虐待手段以及伤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评价。但具体的量化标准,在法律界和普通家长之间存在严重分歧。某些家长认为非常恶劣的虐待行为在法律上甚至没有构成犯罪行为。
全文参见《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3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