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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中国数据出境的法律监管及其影响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何姗姗   发布时间:2019-11-07

  行业主管负责重要数据的范围划分,因此,自动驾驶中重要数据的界定,首先要判断相关数据所涉及的行业,例如,地理信息数据属于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其重要数据的范围和划分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负责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地理数据”属于重要数据,《评估指南》附录A中也对地理信息行业的重要数据进行了列举。附录A.13指出地理信息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重要目标地理信息、标识有特定内容的(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除外)地理信息、标识有特定目标具体形状及属性的(用于公共服务的设施可以标注名称)地理信息、标识有特定内容属性的地理信息、特殊测绘信息、公开地图数据、北斗卫星导航信息。上述各项下也进行了更细致的列举,企业需要对照重要数据的定义和列举,判断其收集的数据是否落入地理信息行业重要数据的范畴。在对重要数据的识别上,企业可以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以有效识别重要数据。在重要数据的安全风险评估中,要综合考虑数据数量、范围、类型及其敏感程度等因素,判断数据出境、数据汇聚的后果。

  但是,地理信息数据相比其他数据而言尤为特别的一点是,其不仅可能落入《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数据”,受到《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措施的约束,对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行为属于《测绘法》规定的测绘行为,还受到测绘法律法规的特别监管。此外,部分地理信息数据还属于国家秘密,其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都受国家秘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对企业来说,其不仅要遵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满足测绘、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测绘法律法规体系里,“地理信息数据”之下还被细分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受到更强更严格的监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规定在《测绘法》第三十七条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主要涉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发布,但是对该类数据的出境问题没有特别规定。“涉密地理信息数据”规定在《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的行为也属于广义上的“数据出境”。根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必须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另外,对于用于自动驾驶技术试验、道路测试的地图数据来说,根据《关于加强自动驾驶地图生产测试与应用管理的通知》,此类地图数据应按照涉密测绘成果进行管理,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共享地图数据。

  在明确各类数据的监管红线之后,便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数据进行分类和脱敏处理,进行安全评估,实现数据的合规出境。

  全文参见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报告(201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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