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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写作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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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编制防御台风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国家与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沿海地区省、市、县三级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各有关部门与乡镇(街道)、重点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可参照执行。

  1.4 工作原则

  防御台风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坚持“防避抢”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与细化以上工作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简述本地区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分布与特点,流域分布,水文气象概况与特点,台风规律与灾害特点等。

  2.2 社会经济

  简述本地区人口、经济、重要基础设施等现状与发展情况。省、市两级防御台风预案可简单列举本地区总体社会经济概况,县级防御台风预案应具体说明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布,人口分布,重要工矿企事业、重要基础设施等分布,经济发展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可列表和图示)。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1)简述本地区防御台风现状、防御体系、防御能力、管理水平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简述本地区海上救助、工程抢险等能力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简述本地区近海养殖、危房、病险工程(设施)、易涝地区等重点隐患区域与重点防护对象情况。

  (4)(1)~(3)所要求内容,省、市两级防御台风预案应分类综合说明,县级防御台风预案应分类附图表具体说明。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部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御台风工作的指挥部,应明确其在防御台风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3.2 成员单位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省、市、县三级防汛指挥部由相应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本节主要规定水利、气象、交通、电力、通信、国土、海洋渔业、建设、民政、卫生、教育、公安等防御台风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要求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避免职能交叉。

  3.3 办事机构

  省、市、县三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防御台风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防御台风、防汛与抗洪的日常工作。本节主要规定其主要职责。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明确台风监测和预报工作部门信息报送的内容、时限、单位等(主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如何开展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及时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社会发布。

  海洋部门负责台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 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的监测;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台风信息,分析台风与降雨发展趋势,提出防御对策,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4.2 预警

  台风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超过一定的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

  4.2.1 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Ⅳ、Ⅲ、Ⅱ、Ⅰ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省级可不发布预警信号)。台风预警各等级标准可结合气象、海洋部门台风与风浪的预警标准,根据台风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由各地自行综合制定。台风发展过程中其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4.2.2 预警及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台风的预警,发布有关台风信息;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或授权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江河水情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建设或市政部门负责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养殖、渔船避风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3 预防台风预防

  主要包括受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的有关方面的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单位与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4.3.1 防台风检查

  (1)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水利、建设、电力、交通、通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市政、电力、交通、通讯、学校等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3.2 防台风巡查

  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库、堤防(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建设部门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它部门应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3.3 预警员落实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各地应根据台风级别、影响程度、危害程度与防御能力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启动条件。

  省、市、县三级预案中Ⅰ级应急响应由相应的省、市、县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可根据各地实际,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启动。

  5.2 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响应行动内容包括信息报送与处理、指挥与调度、群众转移与安置、抢险与救灾、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等。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各级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政府办公厅(室),通报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政府办公厅(室)副主任)或防办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内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组织人力、物力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与实施。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并报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防指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防办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海洋与渔业、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各自防御对策。防汛、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国土、交通、电力、建设、海事、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地防台风工作。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做好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地防台风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责任人到位,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特别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明确台风的消息、预警、防风动员和措施、灾情、救灾复产等信息的审核、发布与新闻报道等方面的要求。

  防台风抗灾等信息原则上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防台风抗灾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对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灾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县级及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按本省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进行报道。

  5.4 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结束的条件与发布程序,原则上应急结束批准程序同应急启动批准程序。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主要明确确保预案执行过程中通信与信息畅通的主要保障措施。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发布。

  6.2 应急队伍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突击力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等部门应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落实措施保障防台抗灾人员与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6.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汛指挥部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7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求助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6.8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9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调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6.10 宣传、培训与演习

  明确防御台风宣传、公众教育、人员培训、演习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与不定期采取多种方式组织防御台风公众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防御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明确民政、卫生、财政、建设、水利、农业、交通、电力等部门灾后救灾工作的要求等。

  7.2 抢险物资补充

  明确根据防汛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抢险物资的具体要求。针对灾后及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损毁工程修复

  明确水利、建设、电力、交通、通讯、民政、农业等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的的具体要求,应急修复应结合灾后重建与永久修复要求进行。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台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明确水利、建设、电力、交通、通讯、民政、农业等相关工程或设施的灾后重建标准、指导原则和实施措施等具体要求。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或其它要求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明确保险与补偿的适用条件、承办机构职责和任务、工作流程等。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已启用补偿机制的蓄滞洪区、水库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拦洪超蓄淹没造成损失,各级政府应当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7.6 总结与评估

  明确总结与评估承办单位、时限要求和审核程序等。每次台风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及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并规定审核程序,及时上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对需要诠释的名词术语,给出准确的定义。热带气旋、热带气旋分级、热带气旋灾害、风暴潮定义如下:

  热带气旋:是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

  热带气旋分级:按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的大小进行分级。1989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统一分级方法,近中心最大风力在8级~9级(风速为17.2 m/s~24.4 m/s)时称为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在10级~11级(风速为24.5 m/s~32.6 m/s)时称为强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在12级或12级以上(风速>32.6 m/s)时称为台风。由于热带气旋习惯上均简称台风,本导则统称为台风。

  热带气旋灾害:热带气旋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大风;②暴雨;③风暴潮。

  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明确预案管理与更新的具体要求。防御台风预案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同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每3~5年对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其它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相应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明确预案执行过程中相关奖励与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级防汛部门或报请党委、政府给与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明确预案解释部门。防御台风预案一般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有关部门、单位防御台风预案一般由组织编制单位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明确预案发布与实施时间等。

  8.6 附图附表

  列举与本预案有关的图表等。可包括本地区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水文、气象特征,防御体系分布,重点隐患区域与保护对象分布,物资储备,人员转移路线与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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