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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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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市场监管效能,积极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处理突发性的市场波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统一指挥、属地监管、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加强协作的原则。

  (1)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禁越权执法、粗暴执法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统一指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上级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统一行动,令行禁止。

  (3)属地监管。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严格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应对和解决突发事件。

  (4)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响应,实施分级监控。不同等级,将启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5)快速反应。应急处理要做到快速和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保持上下信息畅通,及时沟通,统一调度,果断应对。

  (6)加强协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迅速阻止事态恶化。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经济秩序稳定的紧急情况。

  1.4 分级响应标准

  为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做出相应的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级标准如下。

  1.4.1 Ⅰ级响应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大面积爆发的疫情、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如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疫情;严重的地震、地质灾害、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地方戒严、局部战争等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

  1.4.2 Ⅱ级响应

  适用于因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所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爆发地区性疫情和一般性灾害包括地震、洪涝、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1.4.3 Ⅲ级响应

  适用于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以及涉及工商职能的罢工罢市、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1.4.4 Ⅳ级响应

  适用于个别地区出现的危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市场稳定、性质恶劣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及变相传销等重大案件。主要是对节假日期间以及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市场波动、投诉高峰、市场安全事故等,进行预警。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2.1.1 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由总局党组组成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应急程序,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对市场突发事件进行领导和指挥,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关司局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2.1.2 专项应急指挥部

  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研究相关情况,制定应急措施,指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司局及时、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

  2.1.3 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或在四级响应期间由相关司局直接设立。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和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

  (2)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专项应急指挥部;

  (3)针对预案规定的情形,做好相关的市场预警工作。

  2.1.4 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

  在没有启动应急预案期间,设置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具体工作由总局办公厅承办。主要职责如下:

  (1)对总局机关各司局的专项应急预案及副省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

  (2)接受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市场突发情况的报告,转呈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程序。

  2.2 部门职责分工

  2.2.1 总局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总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各司局的业务分工,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司局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合作,协同作战。

  (1)办公厅 负责接收、传递各地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将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处理情况上报总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促各业务司局及时派出督查工作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演习等工作。

  (2)市场司 负责对粮食、棉花、农资等重点商品市场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指导地方工商局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组织部署市场专项整顿行动。

  (3)公平交易局 负责对全国性及跨省突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影响恶劣的非法政治性出版物案件、案值巨大且影响范围广泛的走私贩私等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置。

  (4)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消费者协会 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迅速查处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及时发布消费预警;认真处理重大群体消费投诉;迅速部署应急响应期间的专项商品质量抽查;从重从快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及制假售假的恶性案件。

  (5)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和个体劳动者协会 负责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监管及清理无照经营等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严重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的突发事件。

  (6)企业注册局和外资企业注册局 负责处理各地工商局登记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期间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查处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严重侵害内资、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且影响恶劣的案件。

  (7)广告司 负责处理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对有碍社会风化,含有民族、宗教歧视内容,有损民族尊严、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等违法广告。

  (8)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负责查处社会反响大、涉及范围广的严重商标侵权,国内外高度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件、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外商标案件。

  (9)法规司 负责做好重大案件或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并积极应诉,严格进行行政赔偿。

  (10)宣传中心 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积极促进突发事件及时、合理解决。

  (11)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突发事件处理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2.2.2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照总局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各业务部门的工作任务,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2.3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处置市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坚持属地监管的原则,上下联动,快速反应。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与总局预案相适应的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程序迅速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总局及上级机关的指挥和部署,实现应急联动。

  2.3.1 总局内部运行机制

  对本预案中涉及的突发事件,总局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主要步骤包括:

  (1)突发事件发生或预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要根据情况,依照本预案规定的报送时限和方式,及时上报总局办公厅。

  (2)信息核实汇总。总局办公厅接到各地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迅速呈报应急领导小组。

  (3)决定启动预案。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呈报后,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要指定相关司局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理突发事件。

  (4)制定专项应急措施。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本着快速、及时、合理、有效的原则,制定专项应急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要积极做好落实工作,指导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应急处理报告。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将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解除后,要及时总结,形成应急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呈报总局党组。

  2.3.2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急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组织机构,领导和指挥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对本预案中涉及的突发事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总局部署和各自的预案程序,迅速建立应急指挥部,制定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迅速调集精干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控制局面。

  3 信息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报告

  3.1.1 突发事件的发生报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本地区出现的突发事件,严格遵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总局办公厅。

  Ⅰ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6小时内上报总局;突发事件所在地市县工商局可直接上报总局。

  Ⅱ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12小时内上报总局。

  Ⅲ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局。

  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48小时内上报总局。

  3.1.2 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处理情况,须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总局专项应急指挥部。

  Ⅰ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须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报送;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发生“非典”等严重传染性疫病的地区,须坚持每日报告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尚未出现病例的地区,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日报送辖区情况;一旦出现新发病例或其他市场紧急情况,须在6小时内上报总局。

  Ⅱ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至少三日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

  Ⅲ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至少一周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

  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其应急处理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应急状态解除后两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

  3.2 信息预警

  3.2.1 总局预警

  对于市场监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要及时预警。

  (1)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相关司局至少提前两周发布预警通知,部署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节日市场监管工作,做好应对可能出现的火灾、爆炸、市场拥挤等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2)在党的代表大会、“两会”等重要国际国内会议期间,总局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发出预警通知,要求相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消防、信访等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事件进行有效防范。

  (3)对市场内出现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及时预警,防止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事件的发生。

  (4)对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抢购商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等情况,要及时预警,防止出现严重市场波动。

  3.2.2 各地预警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市场内出现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设计缺陷需及时召回、责令退出市场的商品,及时发布预警,防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应急响应

  由总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启动Ⅰ级预案程序,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任总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司局作为成员单位。

  4.1.1 制定应急措施

  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12小时内,召开各有关司局参加的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并下发各地工商部门,指导全系统做好紧急应对和市场稳定工作。对灾情疫情严重引起及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总局要分批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4.1.2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快速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及时制定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买倒卖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1)以保障应急事件处置为重点,积极做好重点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把专项整顿和日常巡查紧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消毒剂、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抗灾物资的行为,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取缔无照经营和地下窝点,从重从快查处大要案件,并及时向社会曝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保证市场秩序稳定。

  (2)以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重点,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必需商品的市场供应,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灾后重建工作。

  (3)积极开展市场巡查,确保市场流通安全有序。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灾区社会稳定工作,认真进行市场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市场安全隐患,督促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户守法经营,切实保证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积极做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防止因商品质量问题传播疫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必要情况下,依法采取责令商品下架、停止交易、关闭市场等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坚持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对可能发生人群交叉传染的疫病,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机关卫生消毒和人员的防疫防病工作;在安全防护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市场巡查等各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对可能引发较大规模市场震荡的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工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证干部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

  (5)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地方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树立全局意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发挥执法协作的合力,全力以赴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6)人员、装备迅速进入应急状态。

  确保通讯联络畅通。Ⅰ级预案启动期间,总局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相关司局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严禁关机和不应答。

  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总局机关保证有专人值班,各地随时向总局报告疫情发展情况和市场监管状况,总局开通的专用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司局处级以上干部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干部备勤,如遇紧急情况,相关人员须在2小时内完成集结。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用电话,确定专人值班,及时上报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地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Ⅰ级应急响应期间,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要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计算机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4.2 Ⅱ级应急响应由总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确定参加单位,宣布启动Ⅱ级预案程序。

  4.2.1 制定应急措施

  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制定应对措施,并通过文件形式下发有关地区。对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总局应在2小时内紧急通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迅速做好应对工作。

  4.2.2 对出现及可能出现重大伤亡的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涉及工商职能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取证,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总局指挥部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下发全系统,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积极防范,全面开展市场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4.2.3 对局部地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总局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制定维护灾区市场稳定工作方案,责成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倒买倒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灾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灾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员在岗,节假日50%的人员备勤,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加强对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物资的维护,确保随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3 Ⅲ级应急响应由总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启动Ⅲ级预案程序,并依照职责分工,指定有关司局组成专项应急指挥部,确定相关司局负责人任总指挥。专项应急指挥部须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领导指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尽快控制事态发展。

  4.3.1 对恶性案件的查处

  对发生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事发地所在的省级工商局分管局长要亲自带队实地调查,限期查清案件事实,摸清案件发生根源,依法查处,消除影响,并迅速将查处情况报告总局。

  对恶性案件中涉及的有毒有害食品、化妆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可能出现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农资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农业大面积减产或绝收的,及时做出预警,防止损失扩大。同时,迅速部署精干执法力量,开展市场专项清理,追根溯源,严防死守,防止危害事故发生。

  4.3.2 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对出现涉及工商职能的停市罢市、群体上访等情况,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视情况紧急程度,24小时内通知相关地方政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措施,迅速下发当地工商机关贯彻执行。

  事发地省级工商局和地级市工商局要上下联动,两级机关一把手及分管局长要亲自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理,务求及时稳定群众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认真调查事发原因,积极与群众进行沟通,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防止事态扩大。

  4.4 Ⅳ级应急响应由总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形,宣布启动Ⅳ级预案程序,指定专门司局负责处理,由相关司局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不再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

  4.4.1 对大要案件的查处

  总局相关司局需尽快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并派出专案小组前往事发地点实地调查,并会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当地工商局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应急办公室需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整理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4.4.2 节日市场应急预警

  (1)预警发布。总局相关司局以明传电报、紧急通知等形式,对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市场抢购、违法促销、制假售假、消费投诉高峰、安全事故等做出预警,并就防范事故和市场整顿做出部署和安排。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旅游城市工商局要就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进行预警,针对市场特点,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2)专项整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总局的节日市场应急预警和市场整顿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专项市场整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排查市场隐患,确保节日市场安全。

  (3)人员备勤。节日期间,具体负责司局要确定专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保证12315执法车辆处于应急状态、30%的人员进行备勤,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总局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第一时间将工作进展情况向总局汇报。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将开设专门通道,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总局信息中心要确定专人,对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开通专线电话,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充分发挥12315的网络作用,保证12315指挥中心有专人值班,及时处理群众申诉举报,全力做好应急期间的市场监管工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快速反应,迅速调动物资、人员,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场巡查车辆、商品监测车辆要保持随时待命状态,确保应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

  5.2.2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及其他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3 宣传引导

  应急响应期间,特别重要的信息发布要经总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统一口径,统一发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的舆论导向,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真相、辨明情况,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要切实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促进突发事件的妥善解决。

  应急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应急期间的工作进行客观、翔实的报道,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水平。

  6 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突发情形得以控制后,由总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6.2 善后处置

  要在妥善处置应急事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尽可能通过制度化建设,落实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应急结束后,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局。同时,要及时查找工作漏洞,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切实完善相应的专项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件的能力。总局汇总各方面情况后,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国务院。

  6.3 责任追究和奖励

  6.3.1 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6.3.2 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总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3.3 严格追究工作不力干部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市场监管需要和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市场监管应急机制,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建立专项应急预案,形成原则与具体措施相结合、总体与分支相联系的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应急能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预案要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备案和更新工作,真正做到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统一行动。

  7.1.1 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

  各省级工商局要根据本预案的内容和框架安排,制定相关的市场应急预案,报总局办公厅备案,纳入全系统应急预案体系。总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应急预案体系。

  7.1.2 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系统。

  副省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总局市场监管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定突发事件,拟定专项应急预案,报总局办公厅备案。

  7.1.3 建立完善基层应急预案相应机制。

  地市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制定本级机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报上级机关备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7.1.4 总局将根据市场监管的新形势和新变化,逐步健全和完善本预案,各类具体的专项应急预案由有关司局制定,并以本预案附件的形式,纳入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

  7.2 制定与解释

  部门本预案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和修订,总局办公厅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解释。

  7.3 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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