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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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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有效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生态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林区和城市市区除外。

1.4  工作原则

  1.4.1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农牧、发改委、民委、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卫生、林业、气象、通信等部门,协调当地驻军、武警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1.4.2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迅速、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草原火灾。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

  扑救草原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队伍培训,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国家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国家应急组织机构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及下设综合组、后勤保障组、督导组和专家咨询组组成。

  2.1.1  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农业部主管草原工作的副部长任总指挥。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科技教育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全国畜牧总站、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根据火情,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研究、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协助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尽快扑灭草原火灾, 组织协调跨省区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协调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和武警森林指挥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2.1.2  综合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办公厅、畜牧业司、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火灾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了解火场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根据火情,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决定,联系调动草原防火急需物资,组织协调跨省区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组织对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新闻发布;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和建档,起草总结报告。

  2.1.3  督导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火情决定。

  主要职责: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各地落实国务院和指挥部对扑火救灾的指示精神,协助和指导地方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助解决地方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1.4  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畜牧业司、机关服务局、指挥部办公室、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落实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与受灾地区的信息传递畅通;为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研究解决受灾地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2.1.5  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监测预警、气象服务、工程技术、灾害评估、扑火指导和综合应急方面的专家组成,建立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

  主要职责: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2.2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草原防火工作实际,设立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人员组成及职责任务。

  2.3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或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火点遥感监测信息,通知火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根据火情,向指挥部报告并申请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传达有关领导的指示。

  指挥部:根据火情,由指挥部领导或部长签署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程序;起草《农业部值班信息》报国务院;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

 

  图片1-1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草原火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其中卫星监测信息由气象部门提供。

  地方各级草原防火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草原防火重点期,建立有效的值班监测和火情核查报告工作机制。

  在全国草原防火重点期(春季3月15日-6月15日、秋季9月15日-11月15日),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室, 24小时值班。值班室负责接收地方和相关部门火情报告和卫星监测的火点信息,及时通知火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值班室迅速进行核实,及时反馈信息。值班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必要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带班领导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农业部划定全国草原火险区。指挥部在进入草原防火期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并组成督查组赴重点草原防火区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重点草原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期,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在跨行政区域的草原地区、草原和森林交错分布地区,要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开展区域联防和部门联防,确定联防区域,建立定期会商和紧急会商、火灾预防预警和联防措施、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扑火人员和物资支援、灾民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建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机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提供草原防火期的火险气候趋势预测,认真做好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草原火灾的发生。

  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确保草原火情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响应级别

  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

  4.1.1  Ⅰ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4.1.2  Ⅱ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6)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延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国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

  4.1.3  III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6)境外草原火距国界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4.1.4  Ⅳ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程序及等级

  各级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作出积极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根据草原火灾的级别启动不同的等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草原火灾,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或部长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1)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到位;

  (2)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3)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4)根据火情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5)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

  (6)与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由中国气象局提供扑火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草原火灾,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火情做出分析和评估,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1)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协助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2)根据火情,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4)与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由中国气象局提供扑火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自动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并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

  (1)与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地方;

  (2)与地方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气象和扑火情况,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情动态,掌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作出响应情况。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名、经纬度)、估测过火面积(境外火离我国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胁程度等情况)、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情况、威胁居民地和重要设施情况。

  信息报送时间:发生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逐级上报,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连续报告扑救进展情况。农业部接到Ⅰ、Ⅱ级草原火灾报告后,起草《农业部值班信息》,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发生Ⅰ级草原火灾时,及时通报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武警森林指挥部。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国家林业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的草原火灾,通报国家民委、卫生部和民政部;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必要时通报外交部。

  4.4  应急通信

  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农业部及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利用公共网络、卫星电话等,实时获得草原火灾现场情况。督导组执行督导任务时,携带卫星电话,保持与指挥部信息畅通。

  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通信主管部门,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提供必要的通讯服务,确保信息畅通。

  4.5  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督导组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协助指导前线指挥部进行扑火工作。

  4.6  安全防护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受到草原火灾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予以妥善安置。同时做好牲畜和财产转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安全防护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扑救草原火灾应当组织和动员专业扑火队和受过专业培训的群众扑火队;接到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参加。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8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Ⅰ级、Ⅱ级火灾响应和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农业部发布,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确定新闻发言人。其他草原火灾信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

  4.9  应急响应结束

  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Ⅰ级草原火灾由指挥部总指挥或部长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Ⅱ级草原火灾由指挥部领导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火灾调查、案件查处由当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及时报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Ⅰ、Ⅱ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响应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报指挥部领导。

  5.2  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依照《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站),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器材等必要的防火物资。农业部充分利用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扑火物资,用于扑救Ⅰ、Ⅱ、Ⅲ级草原火灾的补给和各地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站)消耗物资的补充。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6.3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和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火场实况跟踪系统。联合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草原火灾遥感监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草原火灾扑救技术规程。组建监测预警、工程技术、灾害评估、扑火指导和综合应急的草原防火专家组,建立专家信息库,为防扑火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草原防火宣传培训活动,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提高全民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定期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农业部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和评估,根据草原防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草原防火条例》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制订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和评估,根据草原防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对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

  7.3.1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7.3.2  联系人:李维薇、宋中山

  电  话:010—59192874、59193043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8.1.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农业部主管草原工作的副部长

  副总指挥:办公厅主任

  国家首席兽医师

  畜牧业司司长

  秘书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成  员: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科技教育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

  8.1.2  综合组人员组成

  组 长:指挥部副总指挥(畜牧业司司长)

  副组长:畜牧业司主管草原工作的副司长

  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办公厅新闻宣传处负责人

  畜牧业司综合处负责人

  畜牧业司草原处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防火处负责人

  8.1.3  督导组人员组成

  人员组成: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火情决定。

  8.1.4  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

  组 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财务司副司长

  机关服务局副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发展计划司行业二处负责人

  财务司专项资金处负责人

  畜牧业司行业发展与科技处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防火处负责人

  信息中心技术服务处负责人

  8.1.5  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

  人员组成: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火情和火灾发生地点从防火专家信息库中选取。

  8.2  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农业部值班信息》的审核把关、协调草原火灾的新闻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

  人事劳动司:负责应急机构各工作组人员的调配,确保人员及时到位。

  发展计划司:协调解决受灾地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监督项目执行。

  财务司:及时争取和拨付救灾资金。

  国际合作司:负责边境地区草原火灾的联防联络工作,协调受灾地区国外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与国之间的草原防火联防协议,并协调做好草原防火联防协议签订工作。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协调调运扑火所需的农机器具。

  畜牧业司:提出扑火救灾资金报告;及时传达国务院领导、部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组织人员赴火灾现场检查、督促、指导防扑火工作。

  兽医局:组织协调地方家畜转移中疫病防治和检疫工作。

  农垦局:负责协调农垦区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机关服务中心(局):负责指挥部正常运行必需的房屋、电梯、食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全国畜牧总站: 制定灾后恢复草场植被和草原改良的技术方案;协助地方家畜转移中的疫病防治和检疫方案的制定。

  信息中心:为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提供技术支持。

  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火情监测预报,掌握火情动态,了解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提出防火工作建议,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防火工作总结起草和建档等工作。承办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奖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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