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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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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海上溢油造成的环境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国已经加入或者缔结的溢油应急国际公约或地区性协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167 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3 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的重大海上溢油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快速、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海上溢油发生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根据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协调。

  1.5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是指海上溢油的规模或者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超出了省级行政区域的应急能力或范围,或者超出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应对的规模或范围,而需要启动应急响应予以协助的海上溢油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断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

  (1)预计溢油量超过500 吨,且可能受污染的海域位于敏感区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或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的。

  (2)预计溢油量在1000 吨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全国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开展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负责向国务院汇报应急行动进展和其他重大事项。

  (2)负责协调安排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详见附件1),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遇有不能决策的事项,负责向国务院请示。

  (3)负责根据有关方面的请求及事态发展的需要,协调合理范围内的海上溢油应急力量和综合保障力量,对国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给予协助和支持。

  (4)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跨省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的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行动;负责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行动。

  (5)负责协调与海上溢油应急相关的涉外事务和国际援助;负责其他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溢油应急工作的协调。

  (6)负责监督参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的有关单位执行本预案的情况。

  (7)负责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发布、宣传等工作。

  2.2 相关部门和单位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协调有关力量,核实海上溢油情况,评估事件规模,并及时通报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和其他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协调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 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

  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是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与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络,其工作职责如下:

  (1)承担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2)负责接收国家重大海上溢油报告,并向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负责临时召开全体或者部分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4)负责协调核实重大海上溢油情况,组织开展预评估。

  (5)执行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指令,开展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组织协调工作。

  (6)负责跟踪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后续处置工作。

  (7)负责组织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的后评估工作。

  (8)负责建立海上溢油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9)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培训与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框架下的培训和演练。

  (10)提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修订建议。

  (11)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事项。

  2.4 联合指挥部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联合指挥部,负责部际层面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联合指挥部可以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行动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保障组、信息发布与宣传组、治安保障组等(各组成员与职责见附件2)。各工作组组长由该组牵头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参加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联合指挥部可以派出现场工作组,协助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启动应急响应后,事发地或受海上溢油影响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驻地军队、武警部队参加,负责牵头组织海上溢油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协调组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驻地相关单位、驻地军事部门的有关力量,开展现场应急行动。

  (2)负责统一指挥和调度由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相关应急力量。

  (3)负责监督、跟踪、评估海上溢油事件和应急行动进展,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向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报告。

  (4)负责在国家应急响应行动终止后继续完成后续工作,并将后期处置情况及时通报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

  (5)负责完成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对于事发地或受影响的海域超出省级人民政府管辖范围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请示国务院,确定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总指挥。

  2.6 专家组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设立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担任。其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预评估工作。

  (2)负责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提供法律、财务、外交、技术等相关领域的咨询和建议。

  (3)根据其专业分工,参与各相关应急工作组的讨论和方案制定。

  (4)负责为海上溢油应急决策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5)负责协助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开展日常技术指导工作。

  国务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海上溢油监测体系,加大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海上溢油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海上溢油风险隐患,开展海上溢油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情况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管辖区域内潜在海上溢油风险源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可能导致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国家重大海上溢油时,应当及时通过国家预警发布系统、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管辖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通报海上溢油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并报告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

  3.2.2 预警行动

  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接到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预警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预警行动,视具体情况可以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采取以下措施:

  (1)信息核实。包括核实溢油源位置及周边的气象条件、流场和海况条件、溢油原因、溢油源的类型、泄漏油品的种类和已造成的污染情况等。

  (2)预评估。包括预估溢油量,预测海上溢油的扩展态势和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财产造成的损害;评估海上溢油引发火灾、爆炸及其他次生事故的风险以及可能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害等。

  (3)应急行动准备。临时召开全体或者部分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初步确定事件等级;将相关信息报告国务院和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通报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知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或者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组织专家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 预警解除

  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研判引发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可能性已经消除时,应当在报告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程序

  发现海上溢油后,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采取适当的形式向有关单位报告基本情况;接报的单位应当根据相关预案规定,立即向海上溢油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相关信息。接报的海上溢油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并做好信息报送及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工作。经核实和分析后,对于可能发生的国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和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可以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补充报告。

  3.3.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应尽量详尽,包括海上溢油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海上溢油种类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

  3.3.3 信息报告方式

  海上溢油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书面报告;必要时,可通过电话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注明报告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预警阶段评估结果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且经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会商同意,或者报请国务院同意,认为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2)应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请求,且经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会商同意,认为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

  响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应当由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2 国家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实施国家响应措施,组织、协调、指挥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指导现场指挥部制定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态发展,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和监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应现场指挥部或者国务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力量参加监视监测、污染清除等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

  (3)应现场指挥部请求,协调车辆、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场地、码头、油污储运等设施,用于应急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回收的油类和油污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置;协调通信设备设施和通信渠道。

  (4)应现场指挥部请求,协调安排生活物资和医疗卫生队伍支援,并提供气象信息及物资通关、治安、人员出入境等各项保障。

  (5)应现场指挥部请求,协调有关力量,对可能受海上溢油污染的动植物、重要敏感区域等目标进行保护,对已受到污染的目标进行重点清理或者开展清洗、救助、转移等工作。

  (6)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发布海上溢油相关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7)应现场指挥部请求或者根据事态发展需要,组织、协调或者决定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8)需要国际援助时,应当按照我国已经加入或者缔结的溢油应急国际公约或地区性协议,协调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力量、资源参与应急。

  4.3 地方响应措施

  海上溢油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预案,先行对海上溢油事件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相关信息。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海上溢油评估、监视监测、重要目标保护、溢油源的封堵和控制、溢油围控与清除、油污储运与处置等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请求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提供指导和支援。

  4.3.1 海上溢油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海上溢油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查明溢油源、海上溢油量,预测海上溢油扩散范围、评估海上溢油损害等,并适时组织相关单位评估海上溢油应急所需物资、装备、人员等,及时报告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

  4.3.2 海上溢油监视监测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海上溢油监视监测工作,及时向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通报海上溢油污染的有关情况。事发地或者可能受污染海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力量应当充分利用各自监视监测网络,对其管辖海域、岸滩等进行监视监测,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相关信息。

  4.3.3 重要目标保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保护可能受海上溢油影响的核设施、易受损资源和其他敏感区域等,救助、清洗或转移受到海上溢油污染的动植物及其他重要目标,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其他机构通报有关信息。

  4.3.4 海上溢油围控与清除

  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海上溢油评估结果,制定海上溢油应急行动方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开展海上溢油的围控、回收、清除、焚烧和岸线油污清理、船体油污清洗、回收油及油污废弃物的临时储存与转运,以及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5 应急行动的管理、控制与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应当对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与控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后,应当做书面记录;参与现场应急行动的有关单位应当保留应急行动全过程的相关影像或者文字记录。现场指挥部应当派遣指挥人员赴现场监督指导应急行动,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并保留相关影像和文字记录。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海上溢油应急相关信息,分析地方相关舆情,并及时报告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受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委托,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沟通相关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4.4 国家应急响应的终止

  经现场指挥部评估认为海上溢油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和清除,不再需要国家层面支持,请求终止国家应急响应,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可在专家组评估后,终止国家应急响应。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可自行组织评估,认为海上溢油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和清除的,也可终止国家应急响应。

  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国家应急响应终止后,继续组织开展后续工作。

  4.5 国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图1-1

  5 后期处置

  5.1 回收油、油污和废弃物的处置

  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处置清污作业中回收的海上溢油、油污及其他固体、液体废弃物,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必要时,可以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相关支援。

  5.2 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后评估

  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由部际联席会议委托或者组织相关单位,就事件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害、应急资源投入和使用状况、应急组织与命令执行情况、综合保障情况、应急效果等开展后评估。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向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评估报告。

  5.3 恢复与重建

  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影响地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订恢复重建方案,做好清污费用结算与发放、污染损害补偿、环境修复与生态恢复等工作,尽快恢复当地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必要时,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支援和协助。

  5.4 奖惩机制

  依据有关规定,对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虚报瞒报、拒不执行应急指挥命令的人员或者单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伤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者追授。

  6 综合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海上溢油应急队伍主要由政府应急队伍、相关企业应急队伍和军队、武警部队、民兵组织等组成。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上溢油应急工作的需要加强政府所属的溢油应急专业队伍、公用事业队伍及相关专家库的建设,形成政府综合性溢油应急队伍。专业清污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港航企业和大型石油公司是社会应急队伍的骨干。政府机构应当建立广泛参与的岸线清污社会动员机制。必要时,可以请求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

  6.2 应急资金保障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中所需的应急资金应当由海上溢油事件相关责任方承担。对于无法找到或追索相关责任方,需要由财政经费负担的,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依法依规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资金需求,保障海上溢油应急所需经费足额到位。

  6.3 技术与装备保障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溢油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海上溢油应急所需的相关物资、装备、材料的供应和生产。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责做好海上溢油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鼓励和扶持科研机构有针对性地研发海上溢油应急相关技术,扶持在海上溢油应急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企业,增强海上溢油应急关键技术研发能力,推广先进科研成果。

  6.4 通信保障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上溢油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综合利用各种定位、通信和动态监管手段,确保船舶与船舶、岸船、机船、平台与陆地之间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按照相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予以支持。

  6.5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卫生计生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大海上溢油伤员医疗救治和心理干预工作,为处置海上溢油作业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并提出重大海上溢油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危害和防护建议,减少对公众和作业人员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

  6.6 决策支持保障

  交通运输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托现有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国家海上溢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汇集与传输、信息存储与管理、分析预测与决策支持等。

  6.7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交通运输工具,保障应急人员、装备物资、回收油和油污废弃物等的快速、安全运输。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协调当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应急运输路线,优先保障应急运输物资的通过。必要时,由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调动成员单位和其他地区、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予以支援。

  6.8 应急资源的临时征用

  根据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临时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征用方应当给予补偿。

  6.9 治安保障

  现场指挥部应当划分治安区域,保护应急人员和物资安全,维护应急现场和相关区域内的治安环境;组织实施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和调解因国家重大海上溢油造成的运输企业、船东、捕捞渔民、养殖户、相关企业的矛盾或者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由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周边地区公安、武警等力量予以支援。

  6.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溢油应急管理和培训制度;加强海上溢油应急宣教和专业人才培养。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预案的宣传,定期开展海上溢油应急演练,并负责组织对从事海上溢油应急管理和作业的人员进行海上溢油应急管理和技术培训。

  6.11 其他保障

  现场指挥部应当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应急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清污力量提供物资补给;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监督各方力量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行动,并开展记录取证工作。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可以请求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给予其他相关支援。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定义

  7.1.1 海上溢油

  是指通过任何方式溢出并进入海洋的任何形式的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润滑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等。

  7.1.2 海上溢油应急处置

  是指发生海上溢油后,为控制、减轻、消除溢出的油类物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应急行动的总称(不含预防等过程)。包括任何旨在防止、减缓、清除、监视、预测或者其他抵御溢出的油类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也包含为降低海上溢油影响而采取的宣传、戒严、疏散和外交等相关行动。

  7.1.3 省级相关预案

  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发布的,与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相关的预案,包括省级的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

  7.1.4 敏感区域

  本预案所称之敏感区域是指在遭受海上溢油污染之后,在政治、经济、文化、旅游等方面,或者在外交、社会舆论、生态环境等领域,引起较大的不良影响的海域,也包括其他依法设立的涉海的敏感区域。

  7.1.5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各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预案及省级预案应当与本预案衔接。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

  2.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由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海军、空军、武警部队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等23 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交通运输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以邀请非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按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其划定的职责分工,牵头或参与相关工作组的工作,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主要任务,直至应急响应行动终止。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交通运输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提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依托现有资源,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家海上溢油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海上溢油应急和索赔工作;负责组织研究海上溢油应急相关重大事项,协调落实国务院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海上应急清污、信息发布与宣传等相关工作;负责船舶溢油污染的信息核实,组织开展船舶溢油源的封堵和控制;负责海上通信保障、应急技术与装备保障,参与协调国际援助,参与人力资源、运输及其他综合性保障工作;负责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海洋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承担海上溢油污染的监测监视、预测预警等工作,及时通报海上溢油污染有关情况;负责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海上溢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评估、生态修复及相关国家索赔工作;组织本系统的人员、船舶、飞机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环境保护部负责陆源溢油对海洋污染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提供环境敏感区信息,并组织开展陆域和岸线的环境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岸线清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力量对回收的油污和废弃物进行转运和处理;负责核实陆源溢油事件信息,以及协调开展陆源溢油入海的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重大陆源溢油事件的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并制定恢复重建方案;负责组织本系统的有关力量参与海上溢油应急行动,参与人力资源、技术及其他综合保障性工作。农业部负责渔业船舶溢油污染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应急处置,负责处理溢油造成的海洋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损害的监测、评估和索赔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渔业部门和渔民的应急力量参与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和渔业重要目标的防护、救助、清洗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渔业船舶核实海上溢油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渔业船舶、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有关信息,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力量参与运输、通信、装备、生活物资等的保障性工作。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组织海上溢油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能源局负责指导能源装备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协调相关石油生产、加工与储备单位参与海上溢油的应急工作,参与对回收的油类、油污水和含油废弃物的临时存储、处理等相关工作。

  外交部负责指导、协调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涉外事宜的联络和处理,参与协调组织国际合作与救援,为相关人员和设备的出入境提供便利条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相关单位,为海上溢油应急提供综合保障;负责协助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采购、调度、运输等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市场稳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损坏的重大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恢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协调公众通信和应急通信资源,为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负责协调本系统的装备与基础设施,参与海上溢油应急和油污储运,参与组织和协调紧急物资的供应。

  公安部负责协调、指导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和陆域的应急救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紧急疏散受灾人员,对陆上特殊区域实施临时管制;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组织维护周边区域内的治安和社会稳定;负责组织公安系统的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提供消防支持,并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负责为外籍人员的遣返及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中属于中央事权的临时资金需求,负责协助开展紧急应急物资的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等工作。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护与保障,参与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助、救治;协调有关力量,为参与应急行动的人员提供医疗、安全卫生防护等保障。海关总署负责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应急物资和装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保障其优先通关。中国气象局负责提供长期气象预报、气象信息、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以及海上溢油应急行动所需的其他相关气象信息。

  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协调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军委联合作战指挥中心及相关战区、军兵种、武装警察部队,组织海军、空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力量参加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和与之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海上重大溢油应急的监视监测等支持,核实通报军用船舶溢油事件信息。海军负责协调指导海军有关部队参加海上应急清污、海上应急救援、海上溢油污染监视、警戒与封锁危险场所和危险区、实施海上交通管制、运输及其他应急保障等工作。

  空军负责协调指导空军有关部队参加污染监视、人员营救、伤员转移和紧急物资运输等工作。武警部队负责协调指导本系统有关力量参加海上溢油应急行动,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受伤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有关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区域实施临时管制,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按照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协调其所属的单位参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应急人员、设备、设施和相关物资的支持,以及参与应急过程中的综合保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根据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组织和调动其所属的相关人员和船舶,参与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应急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保障。

  

  附件2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对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执行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指令,制定本工作组的应急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有关情况。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交通运输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海军空军、武警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落实和传达国务院指示;密切跟踪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的进展,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并组织、协调和指挥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力量,支援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和督办与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与海上溢油应急相关的事务;负责协调和联络国际援助,以及处理其他涉外事宜;负责协商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2)应急行动组。由交通运输部牵头,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海军、空军、武警部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和协助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

  制定应急清污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军方和各大企业的力量,以及其他可能的力量,参与海上或岸上的有关应急清污行动;负责利用全国海洋环境监视和监测网络,对海上溢油污染进行监视监测;负责汇总相关单位的各类信息,并对海上溢油污染进行预测;协调有关力量,及时保护可能受污染的敏感区域,采取适当措施疏散或救助可能受海上溢油影响的人员、船舶。可根据应急的需要,派出现场清污指导小组,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计生委牵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海军、空军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伤员的转移、运送和医疗救治;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和医疗物资,给事发地相关单位提供必要支持。

  (4)综合保障组。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牵头,公安部、海洋局、气象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海军、空军、武警部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分成应急物资保障小组、运输保障小组、决策支持保障小组、通信保障小组、生活物资保障小组、应急监督小组等。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相关资源,为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提供各类保障,包括做好应急物资供应,组织和协调应急队伍和其他参与应急的相关人员开展工作;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装备、人员、物资和应急产生的废弃物的运输;根据应急需要,协调各类生活物资供应;为应急行动提供气象、数值模拟等决策支持保障;做好日常的沟通联络工作,并协助开展应急监督、相关应急资金保障、记录取证等相关工作。

  (5)信息发布与宣传组。由交通运输部牵头,外交部、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发布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信息;创建信息沟通和交流平台,收集舆情信息;负责加强社会公众的信息沟通,引导社会舆论,宣传重点信息。

  (6)治安保障组。由公安部牵头,农业部、交通运输部、海洋局、环境保护部、武警部队等参与。

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或受海上溢油污染区域的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的突发事件;指导驻事发地域或受海上溢油污染区域的武警部队加强现场封控警戒和社会面稳控工作;指导协调和化解因海上溢油事件可能造成的运输企业、船东、渔民、养殖户、相关企业的矛盾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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