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东北三省应急管理的现状、 问题及协同治理对策
东北三省应急管理的协同治理对策
(一)开展区域协同
东北三省在地理、气候、文化、经济条件等因素上相通相近,客观上为协同治理公共安全问题尤其是协作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危机,提出了现实需要,也提供了客观可能。当有一地发生地震或其他地质灾害时,相邻省市往往会受到波及,例如吉林松原市发生5.1级地震时,长春、哈尔滨、大庆等地均有震感;逢严重雨雪冰冻天气时,整个东北地区一般都在影响范围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都面临危机;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其蔓延的趋势有可能跨越行政区划。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现代化都市圈,也要求建立区域整体性应急管理系统,在指挥、救援队伍、资源、群众动员等方面对三省力量进行整合优化。
在区域性应急协同治理方面可参考其他区域的先进做法。2014年《京津冀应急管理工作合作协议》建立合作交流、联席会议和联合应急指挥机制,2019年11月《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保障协议》签署,要求实现救灾物资跨省应急支援,提高区域协同应急效率。这些经验都可供东北借鉴。应积极倡导推动东北地区省际、城市群等层次的区域应急管理协作。经过科学的理论研究,预先确定较高级的合作形式,设计合理的合作机构及运作机制;利用、创造各种实践机会,协调东北其他省区或城市的相关部门,展开应急协作;通过制定计划不断深化区域性应急管理协作,并逐步将已有举措制度化。
(二)做好顶层设计
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原来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应急管理)、公安部(消防管理)、民政部(救灾)、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草原防火)、林业局(森林防火)、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以及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应急职责。在中央层面实现资源整合并增强管理权威,有利于及时有效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进行综合性防灾救灾。但在省级及以下层面,应急管理部门除了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等领域进行协调外,纵向、渗透式的权威均不足,应急指挥决策以各自上级命令为主要依据,应急管理效率不高。
为增强防范灾害能力,提高应急救援效率,由忙乱无序应对向高效有力指挥转变,未来东北三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深化机构改革,嵌入更多相关职责,争取更大权能,进一步合理集中应急管理及指挥权。省以下各级政府可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直辖的“应急总指挥部”,或成立高级别“应急管理委员会”,由应急厅(局)依托其信息化智能化的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或“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运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东北区域性应急管理协作机制,建立和运作有全区域应急统筹职能的权威机构。
(三)推进多主体联动
灾害事故的多方面影响、应急职能和功能的广泛设置或存在,使多种主体协作应急成为目前看来效率最高的应急模式。为了更好地防范化解风险,未来就需要持续深化以部门联动为主的多主体联动应急机制。应在东北区域整个应急体系中进一步打破部门、单位、公私性质不同的主体以及与军队、武警之间的壁垒,深化信任合作,完善工作协同制度以及
联席会议制度,在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将联防联控方案突出显示或单独列出,建设全领域的联防联动机制;联动机制应涵盖监测预警、信息报送、会商研判、指挥调度、舆情应对、物资调配、应急值守等所有应急环节;根据专业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主体在多层次联动结构中的地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建立从最高指挥权威逐步延伸至现场处置力量的应急指挥链;整合跨地区、部门、单位的应急力量,并通过定期实战演练提升其救援和联动能力,通过制定实施管理法规及标准确保其规范化运作发展。针对当前各部门在平台、信息化、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提高资源的均衡分布水平,为高效联动夯实基础。
(四)常态化治理机制
除了在自然灾害方面可根据重点时节、脆弱区域等开展预防活动之外,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事故防范措施基本上都应当加以常态化,坚持攻坚战与持久战相结合、治隐患与建机制相融合,将各种督导、检查、整治固定化,形成长期制度。
在生产事故的防范及治理方面,各省应在继续推动整改、巩固大排查成果的同时,深入分析解决深层次原因,建立定期检查、主体责任制等长效机制,监督企业从根源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在自然灾害的防范方面,应着眼于从根本上消除灾害隐患,建立监测预警等长期制度。还要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联合相关部门从初建阶段,消减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确保硝化等高危企业平面布局和安全防护距离符合规定、自动化控制设施完备,提升安全水平;采用新的科技、装备建成安全优质的现代化矿井等。以此为起点,逐步探索建立东北区域性应急协同治理的各种长期性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