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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国际禁毒蓝皮书》】学习强国:国际禁毒蓝皮书:新时代戒毒治理发展将呈现五大趋势
来源:学习强国  作者:本网转载   发布时间:2022-01-04

  2021年12月15日,上海研究院、上海大学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国际禁毒蓝皮书:国际禁毒研究报告(2021)》。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作出的实事求是的重大判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时代发展的趋势来看,经济社会基础的变化必然对上层建筑带来深远影响,新时代下戒毒治理工作的开展也是蕴含在其中的应有之义。

  (一)自然正义向个体正义发展

  春秋时期的《诗经·大雅·烝民》开篇直言,“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表达的就是人性趋善,追求正义的朴素情感。约百年后,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观点,可理解为接近人类本性中所固有的一种实质朴素的正义,其强调的是普遍性。同时,作为古希腊的先哲,他也表达了自然法——自然正义存在的可变性,即随着人类在控制其难以理解的自然能力方面,在发展一种更为强有力的道德意识方面和获得更高的相互理解力等方面的进步,人类的正义感也会变得更为精致。

  东西方文明在人的善性上跨越空间的约定,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即可以预见并且已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文明发展体现了权利主体意识增长对于人作为独立个体逐步走上自我实现舞台的重要性。因此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和渴求也将会有长足的发展,有时更会对既有规则进行影响并改变规则的走向。如美国纽约的《洛克菲勒禁毒法》,该法律因纳尔逊·洛克菲勒州长而得名,这项法律在其倡导下于1973年出台,其中,强制判处销售两盎司或持有四盎司(约113克)可卡因、海洛因和大麻等毒品的人15年至无期的监禁。而在加州,被告若被指控出售5公斤可卡因,最轻的量刑却在10年以上。因此该法通常被认为是该国最为严苛的禁毒法,长期以来受到各界诟病并要求予以废除。

  个体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方方面面会以不同形式体现,立法必须尊重人们避免不公的自然天性。立法者不能事先埋下不公的规则并推定受众会欣然接受,且最终接纳其为正当。如是,非正义不仅不会褪色,相反只会积怨成灾。以上论述或许可以成为个体正义在这一发展趋向上的一个注解。

  (二)惩戒监禁向回归修复发展

  理性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行为的源泉,为使人类自身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进行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如果没有,那么人就将在非理性的、自私自利的和受本能支配的漩涡中茫然失措。亚里士多德说,“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历史上也确实出现过刑事治权空白的非常态,1919年7月3日,英国利物浦市近半数警察罢工,400家商店被洗劫一空;1969年10月17日,加拿大蒙特利尔市警察仅罢工数小时,整个城市立刻陷入混乱状态,抢劫、暴动、纵火行为频发,甚至还发生了两起谋杀案。这足以证明惩戒威慑存在的必要性。但我们要认识到,迄今为止,只有人类不仅对其同类运用监禁,而且发展了与之伴随的监禁文化,整体上看,人类文明的进步已经摒弃了肉体惩罚并进而转向了有限度的自由限制式的精神规训。

  人类追求快感的欲求本原是本能,一部分人将吸毒作为快乐来源,恰如尼采对于“酒神”与“日神”日神阿波罗的原则讲求实事求是、理性和秩序,是立足客体建构立场的生活哲学,强调对外在理性超越世界的追寻。的借喻,酒神狄奥尼索斯代表的是狂热、过度和不稳定性,是立足生命本身自体立场的生活哲学,强调对个体内在情绪的抒发。美国学者阿尔文·托夫勒认为,传统社会由于社会发展速度缓慢,社会成员只需进行一次社会化,就可以在社会中生存,即使将他与社会隔离一段时间,对适应社会以及生存影响也不太大。而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一次性的社会化已不能够使社会成员长期适应社会生活,需要不断进行社会化。将一个人与社会隔离终止其社会化,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他不能跟上社会发展。

  在社会治理逐步完善的今天,禁毒治理成效显著,使得我们应当思考惩戒监禁手段作为戒毒措施继续适用的范围与时间的适度性如何更匹配,是否还有改善的空间,并逐步走向回归康复的发展新阶段。

  (三)公权主导式向多维契约式发展

  戒毒治疗可被理解为国家受全民委托行使国家事务中戒治管理的权力,并依照法律法规,以预防吸毒和治疗吸毒成瘾为目标,由戒毒治疗机构等与吸毒者在法定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的综合性社会治理活动。

  随着社会进步、权利主体意识提升,原先以公权单一性为主的戒毒形态向包括戒毒人员在内的多方(执法机构、社区、家庭、医疗机构等)形成的契约式戒治方式转变,充分体现对人的尊重和非强制领域中的“戒治共商”模式。上海市戒毒康复中心对5年内回归的825例康复学员进行的回访调研显示,截至2020年末,总体操守遵守率达89.13%。其余人中,去除死亡、失联、犯罪等因素,实际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和复吸者为33人,占全部人数的4%。从效果看,成效是显著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康复过程中以“戒毒康复协议”的形式,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康复学员签订协议,促使其成为戒毒工程中的一方主体,并且整个过程始终得到康复中心、社区街道和家庭亲人的多元支持,共同构筑回归后理性生活和拒毒防毒的保护屏障。

  应进一步在立法上明确戒治全程从强制隔离戒毒阶段转向戒毒康复阶段的刚性,即需要从监管场所的物理空间上进行彻底变换,以此为基础进行戒毒康复处遇。若不能彻底摆脱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要素客观性影响,包括法律地位的尴尬、设施的暗示影响和文化的浸染影响,则难以真正实现以诚信平等、多方参与为基础的多维契约形态戒治。

  (四)传统预警向智能预警发展

  在传统模式下,由于科技发展的速度比较缓慢,对于吸毒者的预警和复吸预判都是凭借执法者的直观感觉,迄今并没有研发出可以精准预测复吸可能性的工具。但是随着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尤其是脑科学的研究,整个社会向着更为迅速、更可被感知的时代发展。

  2019年7月,马斯克的Neuralink公司发布了“脑后插管”技术,2020年又推出了The Link 0.9版,脑机接口的技术正逐步被应用;2021年2月美国西北大学研究团队在《当代生物学》发表了“Real-time Dialogue between Experimenters and Dreamers during REM Sleep”一文,指出科学家已经可以实现与做梦者的实时对话。基于这些脑科学技术领域的进步,我们可以大胆设想,随着无创可穿戴技术、无害脑芯片植入等技术的深入发展,完全可以动态感知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变化,将大大提升我们对吸毒者脑部疾病的深度研究,或许可以更精准地预测复吸的可能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智能预警,这将会是颠覆性的戒毒技术革命。

  (五)执行权分设向执行权统一发展

  在执行权的问题上,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权分设是目前较为普遍的现状。从法律渊源来看2011年9月28日,公安部令第117号发布施行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设置、入所、管理、医疗、教育、康复、出所、附则共九章七十三条;2013年4月3日,司法部令第127号发布实施了《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包括总则、场所设置、接收、管理、治疗康复、教育、生活卫生、解除、附则共九章六十五条。,在文件名称、章节设置上就可一目了然,现行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实施的是“二元体制”。即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段承担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这种体制直接体现了历史痕迹,从现代行政管理职能的角度分析,则体现了职能重叠、多头管理、场所重复建设、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

  而在法理上,则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身份冲突。公安机关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与执行权于一身,不符合法治设计的基本规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目前全国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基本建立起统一戒毒模式,将公安机关行使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职能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实施,将更有利于整合戒毒资源,避免戒毒场所的重复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强制隔离戒毒二元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实践中,重庆市政府2015年出台了《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公安机关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直接将其交由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此外,湖南、山东等省市实现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从发展角度来看,这种现象将会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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