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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精读 | 金融法制建设蓝皮书:中国金融法制建设年度报告(2016~2017)
来源:皮书说  作者:皮书说   发布时间:2018-11-14

 

  2018年11月12日,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金融法治建设蓝皮书:中国金融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2017)》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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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保障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蓝皮书指出,在2016~2017年度,无论是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还是2017年10月下旬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报告都提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国家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的法律政策制定以及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都比以往更加重视用法治手段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2016~2017年度,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许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法治保障做出了安排。

  第一,为推动降低企业杠杆率提供政策法治保障。比如国务院发文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并同时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债转股在17年后正式重启。宣布我国债转股正式重启。国家重新启动银行对企业债权转为股权,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二,为推动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和增效益提供政策法治保障。2016年2月,央行等八部委联合发文,强调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实体经济的骨架和国家竞争力的基础。并从六个方面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做出了要求。六个要求包括:第一,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第二,加大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第三,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第四,促进工业企业兼并重组;第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走出去”;第六,加强风险防范和协调配合。

  第三,为金融服务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法治保障。例如,2016年8月,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文,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严格管控污染性投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动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第四,为科创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法治保障。例如,2016年4月21日,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推动科技金融工作发展发文。实践当中的投贷联动试点根据《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第五,多部委联合协同整治跨金融领域的“脱实向虚”问题。多年以来,我国金融业已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结构化金融泛滥、“金融体内循环”、“资金空转”现象,以及监管套利不断、金融“脱实向虚”和存在巨大风险的问题亟须得到治理。为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2017年11月17日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坚持以资管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金融科技法治建设面临三大趋势

       1. 厘清监管职责范围,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在金融科技发展的最初阶段,如何对业务中的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监管成为当下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为应该将金融科技的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从而保证监管原则的一致性。具体来看,从监管部门的设计上,目前社会各界普遍认同可以沿用现有设施,根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来实现对金融科技活动的“分环节”“渗透式”监管;从监管架构的设计上,可以在现有架构之上开辟细分目录,并实现动态监管,即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监管架构也要不断更新和完善。而且,对金融科技实施准确的分类,对其中股权和债权融资监管办法进行区别等问题,各国的解决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解决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在现有的监管框架内厘清职责。

       2. 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培育良好生态体系

  从目前各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尽管各国监管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仍体现出一些共同特点:首先,进入监管沙盒的门槛比较低,无论机构是否接受监管都可申请进入。这样的做法会引导众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模式以及不同规模的金融科技公司进入监管体系,而对于这些公司而言,进入监管沙盒意味着可以降低自身产品创新监管的不确定性,同时也能起到自我约束的作用。

  创新中心模式目前已在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得以实施,该模式旨在通过鼓励创新,支持和引导机构理解金融监管框架,以实现金融科技公司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加速创新。同时,基于这一模式涉及的测试内容相对简单,可操作性强,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推出类似的制度或安排。

  创新加速器模式旨在通过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为业界提供资金扶持或政策扶持,来加快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我国现有的“前孵化器”就属于这种模式下的创新,“前孵化器”是指以高校科研部门为平台,让创新理念在真正进入实际操作之前就得到市场的可行性测试。这种模式可以实现高校资源和业界资源的有效利用与优势互补。

  总的来看,目前各国当局都在以构建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态系统为目标并为之努力,积极推动政府、监管部门和金融科技行业相关主体的交流合作,引导培育和建设金融科技产业,鼓励金融科技创新,重点培养金融科技人才,同时做好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工作。

       3. 国际治理加速推进,双边合作渐次展开

  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正式将金融科技纳入其内部议程,随后,其下属的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也持续跟进金融科技领域的工作进程,并表示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行业监管当局将会根据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对目前国际监管制度体系中的不适当内容进行修改,从而适应当今形势下的金融科技发展需求。另外,随着诸多国家双边合作项目的开展,金融科技的双边合作模式将进一步发展并超越传统的合作监管模式。

  金融犯罪呈现三个新特点

  蓝皮书通过分析2016年以来的金融犯罪案例,在总结新型金融犯罪表现形式、犯罪特点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针对新型金融犯罪的防控对策,期望在丰富金融犯罪刑法理论的同时,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意见。蓝皮书总结了以下三点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

  (一)金融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

  金融犯罪网络化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金融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伪造货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从近年来金融犯罪的案例看,金融犯罪网络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金融犯罪手段的网络化,这一类型的金融犯罪,只是犯罪手段的网络化,金融犯罪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是网络金融产品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实际上,无论是金融犯罪手段的网络化抑或是网络金融产品刑法规制问题,都是近年来金融刑法重点关注的问题。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披着电子商务外衣从事信用卡诈骗、买卖假币、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等金融犯罪。

  (二)犯罪手段更加隐蔽

  在伪造货币犯罪案件中,借助互联网的力量,犯罪行为人一个人就可以串起整个伪造货币犯罪的链条。伪造货币所需的原材料、伪造货币的方法都可以通过网络的途径获取,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购得犯罪所需的原材料后,可以选择任意地点伪造货币,如果公安司法机关无法掌握相关网络信息,犯罪侦查根本无从下手。在操纵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中,连续交易、回转交易、分仓买入等犯罪方式与一般的合法交易行为极其相似,如果没有相关被害人举报,公安司法机关根本无法掌握相关案件信息。这意味着,这类新型金融犯罪的犯罪手段极其隐蔽,导致公安司法机关难以在实际危害结果出现之前对其进行预防和打击。

  (三)金融惯犯屡禁不止

  我国金融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设置资格刑,《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从业禁止的规定在近年来也鲜有适用的案例。这种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间接导致了金融犯罪累犯、惯犯屡禁不止现象的出现。从近年来金融犯罪的案例看,有的金融犯罪行为人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曾因为金融违法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多次行政处罚。有的判决书显示,部分金融犯罪行为人不止一次因为金融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从金融犯罪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刑法典中增设资格刑或者提高从业禁止在金融犯罪中的适用比例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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