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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的新型犯罪
来源:皮书说  作者:皮书说   发布时间:2020-10-21

  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数据技术等为代表的现代科技迅猛发展。众多类型的海量数据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推动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和变革。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在大数据时代必然会随着社会发展的变迁和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而发生新的变化。大数据时代的犯罪行为必然会被植入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基因。犯罪现象将呈现怎样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呢?

  一起了解,共同警惕

  看点1.数据时代:四大影响观察

  大数据是指利用常用软件工具捕获、管理和处理数据所耗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限制的数据集。随着信息技术和数据技术的迅速发展,数据逐步从简单的处理对象演变为一种基础资源,人类已步入大数据时代。目前,国内外学术界普遍将“大数据”视为继云计算、物联网之后IT产业的又一次重大技术变革,挖掘、应用大数据是掌控新时代“信息高速公路”的重大科技部署和关键环节,将使人类探索、认识世界的思维方式发生显著改变。

1. 社会发展网络化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2017年年度报告,目前全球约有48%的人口在使用互联网,53.6%的家庭现在可以访问互联网。其中,发达国家的互联网普及率更高,有约81%的人口正在使用互联网,约84.4%的家庭实现了联网。而青少年是使用互联网的主要人群,人口占全部使用互联网人口的70.6%,这也预示着互联网未来的发展趋势。另据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9年2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人,普及率达59.6%,较2017年年底提升了3.8个百分点,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人。我国手机网民增速可观,2018年全年新增手机网民6433万人,手机网民总规模达8.17亿人。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标志着网络化社会时代的来临。

2. 人们生活网购化

  大数据时代,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快速发展和各类手机APP软件的开发,给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购物、出行、旅游等带来极大便利。截至2018年12月,人们生活服务类APP应用规模高达54.2万款,15~29岁网民人均手机APP数量多达50个。当今时代,网购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具体表现在购物、出行、旅游等方面。在网络购物方面,我国网民在2018年通过网络购物的用户高达6.10亿人,使用比例高达73.6%;网民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达到了5.92亿人,使用比例达72.5%。在出行方面,我国网民2018年在网上预约专车或快车的用户规模达到近年来最高水平,年均增长率高达40.9%。在旅游方面,携程、途游、驴妈妈等各类旅行软件发展迅速,并不断通过网络推出旅游项目、旅游路线、旅游美食和住宿等;当前我国在线预订用户高达4.10亿人,通过网络预订、安排旅游行程成为当下人们外出旅游的极佳选择。

3. 思维方式数据化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直接推动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伴随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都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数据在互联网时代也变得愈加重要,被IBM称为“未来的新石油”。在数据为王的时代,人们可以用数据来洞悉人类社会的各种变化,用数据来刻画人们的日常行为模式,用数据预测未来、引领未来。数据产生决策,数据产生预测,数据产生财富,数据的价值正被人们发掘,“数据化生存”的世界正在逐步形成,数据思维理念渐渐深入人心。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了重要的资源,成为新的宝藏。人们渐渐变得习惯于运用数据,用数据的眼光来洞察世界、审视世界、理解世界、解释世界,这就形成了大数据思维。人们的思维方式日渐数据化。

4. 数据引领潮流

  大数据时代,数据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已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基础资源。经过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发展,特别是20余年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互联网大国,网民规模排名世界第一。与此同时,我国拥有的数据资源极为丰富,大数据处理等关键技术领域的研发与创新取得重要突破,涌现出大量互联网创新企业和智能技术研发公司。加快大数据部署,形成大数据思维,深化大数据应用,已成为推动各领域改革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概言之,大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成为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途径,成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手段。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8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贵州、广东、上海等12个省(市)均设立了升级大数据管理系统,以便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汇集,推动数据仓库、大数据分析与云计算技术进一步融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产生活。

  看点2.犯罪趋向:五大走势分析

  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在大数据时代必然会随着社会发展的变迁和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而发生新的变化。大数据时代的犯罪行为必然会被植入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基因。犯罪现象也必将呈现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就是与网络密切相关的新型犯罪的出现。何为新型犯罪?目前学界对其尚未有明确、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新型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信息技术环境下利用新平台、新业态、新领域等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与活动的总称。所谓新平台,主要指信息技术存在的环境,如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等平台;所谓新业态,主要指社会行业分工中出现的新现象,如快递业、现金贷、校园贷等业态;所谓新领域,主要指传统领域自身之间或与新知识、新技术之间相互交织而出现的另外一种事业的范围和部类,如非传统安全、互联网金融、数字经济等领域。目前,新型犯罪可初步分为新型网络犯罪、新型黑恶犯罪、新型食药环犯罪等类别。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新型犯罪的认识将会越来越深刻和精准。本部分将重点阐述当今社会新型犯罪在数量、生态、组织、方式、治理五个维度上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共性的总体趋向。

1. 新型犯罪数量持续增长

  首先,新型犯罪形势严峻、复杂,犯罪呈高发态势。据统计,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长,2016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19345人,全国公安机关紧急止付资金51.2亿元,阻截、清理涉案银行账户67万个。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立案59.6万起,经济损失达131亿元,其中被害人受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0起,被害人受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200余起。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传统自然犯领域的诈骗罪,在大数据、互联网环境下逐渐异化,迅猛发展势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其次,新型犯罪方式花样翻新,侵犯公民隐私信息犯罪凸显。在移动互联网发展瞬息万变的时代,智能手机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的智能手机中存有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同时人们对各类第三方支付工具的运用愈加频繁。在此背景下,人们就处在一种时刻遭遇新型网络犯罪的被动状态下。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在对100款手机APP进行测评后发现,47款APP隐私条款内容不达标,其中34款APP没有隐私条款。这些问题直接意味着手机APP使用权限可能被滥用,从而造成用户隐私泄露,进而引发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这些犯罪方式使人们防不胜防。最后,新型犯罪危害极大。以互联网违法犯罪为例,仅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我国互联网犯罪的受害者就超过2.57亿人,直接经济损失数字庞大,高达2890亿元人民币。一起新型犯罪的平均案值是一起传统犯罪平均案值的2.5倍。受害人的广泛性,也是社会危害大的一个表现,受害人跨省、跨国境分布,社会影响面大,有时一个案件甚至会引起社会共振,如2016年的山东女大学生徐玉玉、广东揭阳市惠来县蔡淑妍等被骗致死事件及清华大学教授被骗1760万元案等。

2. 新型犯罪生态呈现数据化

  数字化犯罪的概念由美国学者尼尔·巴雷提出,他指出,计算机技术是潘多拉的盒子,在释放出数字化文明的同时,也结出了数字化犯罪的恶果。首先,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成了新的犯罪工具。特别是传统犯罪与现代新技术如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结合,催生了网络色情、网络倒卖个人信息、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贩枪贩毒等种类繁多的新型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是典型代表,它把新网络科技与传统的诈骗思维相结合,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大学生“徐玉玉案件”就是这种结合酿成的社会悲剧。其次,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提供了新的犯罪空间。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传统意义上发生在实体空间的诸多犯罪转向网络虚拟空间。据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感染恶意程序的安卓智能手机达1.08亿台,感染过病毒木马程序的PC数量更是高达2.47亿台。最后,数据本身成为新的侵害对象和犯罪目标。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该类犯罪由多个环节构成,包括个人信息批发商、银行卡和身份证贩子、诈骗剧本编辑、话务员、取款人等,其中盗库黑客、个人信息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贩卖等是个人隐私数据犯罪的主要渠道,也是该类犯罪能否成功的关键。另外,2017年,实时公交查询软件“酷米客”状告同类产品“车来了”盗取后台数据一案,是一个标志性的大数据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数据产权归属如何界定、数据损失如何衡量等问题的思考。

3. 新型犯罪组织呈现集团

  新型犯罪,特别是新型网络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趋向十分鲜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布的《2017年新型网络犯罪研究报告》指出,现实生存空间被挤压的恐怖活动转向了新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网络社会为其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成本更低,风险更小,成效也更大,使恐怖主义向网络社会转移的趋势逐渐清晰,难以遏制。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呈现组织能力增强、恐怖活动趋于专业化和去中心化、防范预测难度加大等发展趋势。更有甚者,当今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形成了环节冗长、层次复杂、组织严密的黑色产业链,包括诈骗组织策划者、诈骗剧本编写组、信息收集组、技术保障组、资金转账组、话务组等作案团体,并形成了“黑产业链—子产业链—犯罪微生态群”的多层次产业结构和“子产业链”。据统计,目前电信诈骗的种类有48种之多,而且仍在不断快速演变中。每一类案件都形成了具备各自特点及组织架构的微生态群,公司集团化趋势明显,组织内部有策划指挥者、高技术专业人才、多个团队成员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层级界限分明,分工细致明确,作案手法不断翻新,反侦查能力较强,专业属性突出。

4. 新型犯罪方式欺骗性居首

  新型网络犯罪、新型领域犯罪、新型业态犯罪不仅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还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这是由犯罪本性所决定的。以“套路贷”为例,套路贷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犯罪方式,主要是指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恶意制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多种非法方式造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仲裁或暴力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活动。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主要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五个方面。“套路贷”自始至终都具有极强的欺骗性,本质上是新时期的一种诈骗性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5. 新型犯罪治理打击难度大

  新型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具有独特的犯罪特征,加上较强的反侦查伎俩,因而具有破案难、取证难、追赃难、返赃难、追逃(主犯)难等特点。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目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团伙化、地域化、职业化的特点,一般是几十人甚至几百人结成一个团伙,有些地域甚至一个村、一个乡镇大量的家族式成员组成团伙,形成了一条诈骗犯罪的地下“产业链”。同时,整个作案过程也体现出鲜明的职业化特征,利用互联网虚拟性特征,实施异地作案。一般在A地设置服务器,B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作案信息的发布,C地设置虚假网络以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并将IP地址转移到D地,在受害人将钱财存入E地之后,迅速将钱款转移到F地,最后在G地取款套现。从整个作案过程来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跨省市、跨地区甚至跨国别的流窜作案。整个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组织严密,由“单打独斗”作案向“集团化”作案发展。在集团内部,以上下级单线联系为主,越来越专业化、职业化。另外,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任意使用显号软件、VOIP网络电话等技术手段,并不断改进技术手段,隐蔽性极强,而且作案平台窝点已由东南亚辗转到非洲、美洲、东欧等地,被骗资金流向不明,取证更加困难。相关整治工作陷入“防不胜防、打不胜打、越打越多”的尴尬之境。

  看点3.防治方略:五大宏观建议

  新型犯罪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伴随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该类犯罪已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一大“顽疾”。因此,要严密防范新型犯罪,依法加强打击和治理力度,可从“转变治理观念、创新防治机制、强化专项整治、完善法制基础、深化国际合作”五大宏观层面开展治理。

1. 转变治理观念

  新型犯罪一般需要网络数据平台,因此,网络犯罪治理与安全管理是关键。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公民信息安全也会受到非法侵害。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网络犯罪治理,强调要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为网络发展营造清朗空间。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与相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我国网络犯罪治理已取得初步成效,这为构建新防治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理念层面,应主要树立综合治理观、防范优先观、共治共享观、立体防控观等理念。

  一是综合治理观。由于网络犯罪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多个层面,仅从单一的某个领域、某个层面、某个单位或部门着手应对网络犯罪,通常很难收到理想的效果,必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从单一的网络犯罪防控策略向多层次、多方位的网络犯罪防控体系转变。二是防范优先观。从近些年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的实践来看,由于该类犯罪的主体多元化、年轻化,作案方式智能化,犯罪成本低,出现了“发案高位、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现状。为此,执法机关需要深刻剖析新型犯罪的内在逻辑和特征,克服刑罚万能主义思维,坚持源头治理,坚持打防并举、防范优先的基本立场。三是共治共享观。鉴于新型犯罪的内在逻辑和特征,有关部门需要转变观念,破除部门之间的信息阻隔,认真做好统筹协作、信息共享、分析研判、感知隐患、预警预防等系列工作,使共治共享落到实处。四是立体防控观。新型犯罪复杂多变、形势严峻,执法机关需要树立大数据思维和立体防控理念,广泛运用大数据技术,用数据说话,充分发挥人才智力、科技手段、专业队伍、社会力量、整体联动、合成作战等多维度的优势,积极构建立体化防控机制。精准打击各种新型犯罪活动。

2. 创新防治机制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犯罪治理机制在宏观、中观、微观方面不断加强与创新,正在形成立体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治理体系机制,以期达到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目的。针对新型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的特点,应创新技术反制机制和社会联动机制两个防治机制。

  其一,技术反制机制。首先,提升网络技术与设备的效能。网络犯罪人员往往利用网络系统自身的缺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网络系统设计的承载量、加密程度、硬件质量直接决定着网络安全的防御能力。所以必须加大对网络防御技术与设备的研发和投入,开展技术反制,提升网络防渗透、防破坏效能。其次,运用技术手段反制。提高对病毒的查杀技术,监控网络虚假信息和虚假网页,能够压缩不法分子的生存空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互联网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利用网络通信的相关技术是可以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对于网络有害信息的过滤,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日本,警察厅是负责处理网上违法和有害信息的主管部门。警察厅一般委托互联网热线中心(IHC)、网络巡逻公司等协助对网上违法和有害信息进行管理,强调委托监管部门必须采取主导巡查和接受举报两种方式,较大限度地阻隔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实际上,从技术方面封杀虚假诈骗信息,网络通信运营商是完全具备这个能力的,如采用关键字过滤技术,一旦不法分子输入敏感词汇,就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进行拦截,有的提醒用户提高警惕。在2016年1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信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基础电信公司要全面完成一证多卡用户摸排清理工作,严格限制一证多卡,强制进行实名登记,坚决清理网上改号软件。对于新增“一号通”,一律禁止外呼,对于诈骗来电号码标准提醒和风险防控警示也给予了明确规定,因此,网络运营公司理应主动承担有害信息过滤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二,社会联动机制。首先,完善联动止付机制。即公安机关与银保监局、各商业银行协作,建立并完善防范、打击电信诈骗的警银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冻结涉案账户,确保涉案资金安全,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的损失。其次,健全联动封堵机制,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多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实施作案的情况,应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与通信运营商合作形成的联动封堵机制,即接到群众报警后,尽快将犯罪分子使用的电话明确为诈骗号码,通知通信运营商对该号码进行封堵,让诈骗电话打不进来。据某市统计,通过联动封堵机制,通信运营商在一年时间里封堵了一万余个诈骗电话号码。再次,建立联动监控机制。即把社会上的视频监控信息与执法机关的技术平台相连接,形成多网合一,为防范、打击新型犯罪提供有力支撑。最后,建立联动宣传机制。执法机关应与社会协作,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培养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网络道德,增强规范网络行为与保障网络安全的自律意识,使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以减小新型犯罪发生的概率。

3. 强化专项整治

  针对当今犯罪分子多采用网络数据技术平台进行犯罪的情况,我国执法机关须改革创新,建立高效治理机制体系,强化专项整治行动,做到以变制变。首先,提升刑事执法能力。执法机关人员仅仅对法律知识和程序熟悉显然是很难做好综合防治的,必须深入掌握现代高科技,并将与岗位工作相关的各个行业知识融会在一起,方能实现综合素质能力的提高。为了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应经常性地组织执法机关人员学习银行业、电信业和网络通信等方面的相关业务,才能有针对性地对不同情况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的分析,进而找出破案的有用线索。同时须加大对执法科技装备的投入,提升科技打击手段,方能更好地精准打击该类犯罪。其次,提升防控智能化水平。在大数据、云终端等网络信息技术已经成熟的今天,可以吸收境内外应对网络犯罪的丰富经验,建立基于强大数据库支持的防控平台,主动对可疑电话、网络、银行账户进行跟踪、锁定、屏蔽、冻结等治理。同时,建立国家级网络犯罪防范与治理中心,并以此为平台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及时进行网络犯罪的预测、预知、预警,强化专业化专项整治,提升网络犯罪防范与治理能力。

4. 完善法制基础

  “有法可依”是推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关于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得不多且明显滞后。虽然网络犯罪属于刑法的范畴,但在当前网络犯罪日益高发、类型层出不穷、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大的情形下,制定一部关于网络犯罪的专门性法律或规定显得极为必要,只有不断完善的法律才能为执法机关的执法实践提供指导。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网络通信犯罪的“罪名”应该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在犯罪构成要件、管辖制度、共犯认定、量刑、适用范围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实现保护人们财产安全的立法宗旨。有专家认为,在采取刑事立法路径应对网络犯罪时,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制定所谓的“网络刑法”;当下应当在刑法典内,分别采取增设条款或者在既有条款中增设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立法模式遏制新型犯罪。无论如何,与时俱进地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制基础是有效应对新型犯罪的关键举措。以公民个人信息为例,由于之前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公民个人信息被肆意盗取贩卖,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随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制基础的完善,如《刑法》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的确立和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犯罪定会得到有效治理。

5. 深化国际合作

  新型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整体发展趋势之一就是跨国化和国际化,打击跨国犯罪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决定了深化国际合作成为打击新型犯罪的必由路径。首先,以联合国为平台,在现有法律规范框架下积极推动制定新型犯罪国际公约,提升我国在新型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治理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其次,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相关国家的打击新型犯罪的法律法规对接,制定防范与打击新型犯罪的双边、多边或区域性条约。最后,重视推进国际执法合作。近年来,我国执法机关一方面凭借国际刑警组织平台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另一方面根据案件情况不断推进国家间和地区间的执法合作。例如,2015年12月,中美之间签署了《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指导原则》,对协调网络管控分歧、建立联合打击网络犯罪的对话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11月30日,在马来西亚建立“伪基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74名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国,这是马来西亚和中国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犯罪的“战果”。2016年12月13日,中国与西班牙警方合作,对西班牙境内十余个城市中冒充我国公检法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窝点实施收网行动,彻底捣毁窝点并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但也应该看到,由于各国之间刑事法律、刑事程序等方面的不同,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化合作还存在一些困难,这就需要发挥外交部门的“牵线搭桥”效能,与相关国家进行积极沟通。

  本文摘自《非传统安全蓝皮书:中国非传统安全研究报告(20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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