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入口|手机版|APP| 网站地图| 帮助中心
您好,欢迎来到皮书网! 登录|注册|

最新资讯

更多>>皮书作者

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更多>>皮书机构

新闻动态

报告精读 | 国际禁毒蓝皮书:国际禁毒研究报告(2020)
来源: 皮书说  作者: 皮书说   发布时间:2020-11-27

  2020年11月26日,上海研究院、上海大学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了《国际禁毒蓝皮书:国际禁毒研究报告(2020)》。

  当前,随着国际毒品形势的发展变化,新精神活性物质悄然兴起并迅速蔓延,已然成为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之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本报告主要由总报告、专题报告、区域研究和附录四个部分组成,以“新精神活性物质:新趋向、新挑战与新治理”为主题,深入解析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生产、制造、走私、滥用、治理等问题,并对全球新出现的各类因毒品引发的社会危机展开即时性的关注和研讨,依据研究所得出的成果尝试对各类新型社会危机进行实时研判与决策指导,为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禁毒经验提供更为广泛的、系统的、客观的理论支持,从而推进我国禁毒决策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应加强中美禁毒合作机制建设,助力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

  蓝皮书指出,鉴于芬太尼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制贩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中美双方还须深入调研问题的原因、影响和应对方案,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中美禁毒合作机制建设,并助力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

  第一,加强应对措施。芬太尼在中国是最严格监管的精神麻醉药品之一,但是鉴于此类物质的制贩分散在各地非法实验室和加工厂,而我国在制药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和滞后性,须加强对此类物质的管制。当前,各国采取了很多不同于传统毒品管制方法的措施,如临时管制、类似物管制、骨架结构管制等,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探索建立适应新动态的管制机制。由于芬太尼等物质可千变万化,应密切跟踪形势,建立预警机制,打击毒品暗网,跟踪毒品交易资金链。两国还需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做好战略统筹,加强部门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加大政府机构之间、中央和地方、公共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加强对邮政和快递公司在包裹运输方面的检查,加强对非法涉毒网站资金流的跟踪和打击。禁毒立法并非一劳永逸,应与时俱进。两国也应加大药物研发,对患者进行治疗,开发替代和逆转药物,从根本上遏制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过度需求。两国还应加大对本国国民、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宣传和普法教育,让社会认识到阿片类药物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公民意识,加大违法成本,从源头上切实阻遏毒品的需求。

  第二,中美禁毒合作机制化。自2003年中美建立禁毒合作情报交流会机制以来,迄今举办了九届禁毒合作情报交流会,双边禁毒合作稳步开展。禁毒合作也成为2017年首轮中美执法及网络安全对话的重要议程。由于中美贸易摩擦等问题,中美执法及网络安全对话也暂时停摆。但是,2019年9月,白宫毒品管制政策办公室主任卡罗尔率团访华,双方表示将建立定期的执法合作会议,加强联合调查等措施。两国应重启该高级别对话机制,将打击芬太尼物质的非法生产和流通作为重点,完善禁毒合作机制。禁毒合作,尤其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符合两国共同利益。未来,双方还需将禁毒合作进一步机制化,在遏制需求和打击供给方面双管齐下,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经验交流,探索联合执法,促进科研合作,加强联合培训和演练。

  第三,助力全球禁毒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制贩和滥用问题更呈现全球化特征,联合国大会认为毒品贸易已对“发展、和平和安全及人权”构成威胁。中美两国应在联合国框架内,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的交流和合作,遵守并维护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助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两国应在国际多边机制框架内,积极参加国际禁毒组织、会议和行动,深度参与国际缉毒事务和跨国执法行动。中美也可通过积极参与和引领各自地区的毒品治理,助力国际社会的毒品治理。例如,中国与东盟合作,深度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禁毒合作机制,中国倡议成立了中老缅泰联合巡逻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和“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动,为区域毒品治理做出积极贡献。中国也助力上合组织禁毒合作不断机制化,与上合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供应链、资金流,及可能由毒品制贩滋生的恐怖主义,2018年11月上合组织北京会议发起了关于打击阿富汗阿片剂非法走私的“巴黎公约倡议”。“一带一路”倡议也成为中国助力全球毒品治理新平台,将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推进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的信息共享、政策协调、执法合作、科学研究,打造“健康丝绸之路”。

  当前我国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规范与配套措施不完善

  蓝皮书指出,当前,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的模式、程序和方式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对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尚未明确,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规范与配套措施还有完善的空间。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国家管制麻醉品、精神药品管理的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刑事责任”,但对部分已管制的精麻药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缺乏明确的刑事及行政处罚原则。相比而言,英国的《精神物质法案》和美国的《管制物质法》都有明确的对应处罚规则。我国《刑法》仅对鸦片、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做出了明确的“毒品种类—数量—刑罚”的对应关系,而其他毒品的刑事处罚则主要依据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法院内部文件来体现。针对《办法》新纳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尚需司法机关单独制定司法解释来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行为人也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同时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另外,将被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处于“有罪而无罚则”的状态,司法机关可能错过合理有效的追诉期限。

  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仅注重列管速度是不够的,这无异于将列管成果虚置。这样即使列入了管制,也面临缺乏罚则的境地。同时,未明确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使执法部门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困难,而该难点主要是由于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规范与配套措施不完善引起的。

  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已经呈现快速蔓延的态势

  蓝皮书指出,中国自2014年发布毒品形势报告以来,就开始重视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2014年毒品形势报告》首次指出,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形势愈演愈烈,毒品问题不断加重。自2014年以来,公安机关在湖南、广东、海南缴获的片剂毒品中发现哌嗪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专家预测,国内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蔓延的可能性极大,中国未来面临的合成毒品泛滥蔓延以及巩固传统毒品治理成果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2015年,国内制造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开始突出,当年中国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包括卡西酮类、合成大麻素类、哌嗪类、苯乙胺类等除植物类外所有类别。在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中,合成类毒品含有新精神活性物质数量最多的为合成大麻素类和卡西酮类。经调研发现,长三角等地区生产滥用该类物质的问题极为严重,并且新精神活性物质非法制造走私正逐渐从“长三角”地区向其他地区延伸。

  2016年,全国吸毒人员总数量仍缓慢增加,滥用传统毒品(如海洛因等)的人员数量增速放缓,吸食以冰毒为主的合成毒品滥用人群规模不断膨胀,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逐渐显露,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相互叠加、交叉滥用,毒品滥用结构出现质的变化。中国国家毒品实验室在2016年从各地样本中检出主要为卡西酮类、合成大麻素类和芬太尼类的共1529份新精神活性物质。中国在2015年10月增列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经此,这类物质的制造走私得到遏制。然而,不法分子不断地创造新类型新精神活性物质,有的向国外客户推荐新研制的类似结构替代品。国家毒品实验室对各地送检样品的检测,发现未管制的类似物质。2016年,对送检样品的检测中,国家毒品实验室发现22份可直接吸食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中国已存在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人群,主要为在娱乐场所的滥用。由此表明,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问题愈加严重,中国面临的毒品形势愈加复杂。

  2017年中国新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34种,国内已累计发现230余种,尚未形成滥用规模。一些“毒贩子”为了吸引年轻人,改变毒品的外包装,生产销售“小树枝”“彩虹烟”等形态各异的新类型毒品,从实质上说,不法分子的做法仅仅是改变形式,并没有改变毒品物质成分的本质。然而因其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伪装性和“时尚性”,受到各大娱乐场所的追捧,许多青少年怀着猎奇心理进行尝试,逐渐演变为滥用毒品,进而滋生各种违法犯罪。国家毒品实验室的检测显示,2018年新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有31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已经呈现快速蔓延的态势。

  精彩目录

  Ⅰ总报告

1. 新精神活性物质:全球新威胁与新全球治理

  Ⅱ专题报告

2. 道德恐慌和言语行为的安全化:爱尔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总店”禁令(2000~2010)

3. 东南亚地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4. 中美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的合作机遇与挑战

5. 新精神活性物质域外立法管制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6. 中国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策略与实践

  Ⅲ区域研究

7. 非洲地区的曲马多:监管不善市场中止痛药的匮乏与过剩

8. 破局与隐忧:欧盟如何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危机

9. 合成毒品跨境犯罪的演进趋势:以东南亚为例

10. 阿富汗及中亚地区合成毒品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贩运和滥用现状

11. 毒品管制与社会体系的交融与分化:以墨西哥为例

  Ⅳ附录

12. 2019年国际禁毒大事记

13. 2019年国际刊行的禁毒报告概览

14. 国际禁毒期刊研究论文辑要

  保存图片到相册打开手机淘宝APP即可折扣购买本书

1

  如需《国际禁毒蓝皮书:国际禁毒研究报告(2020)》电子书请前往皮书数据库进行购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