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皮书编撰、出版及发布工作的管理,提高皮书的学术水平和出版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皮书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属单位组织编撰和院外机构组织编撰并由院授权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对中国与世界发展状况和热点问题进行年度分析和预测的连续性公开出版物。
第二条 皮书编撰与出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出版质量。
(一)皮书责任单位对皮书的政治方向、理论水平、学术规范、数据准确性、编撰时限负责。
(二)出版社对皮书出版质量、出版时限负责;落实“三审三校”制度,严把政治关、学术关和编校关。
第三条 科研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皮书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皮书资助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对皮书择优实施后期资助,原则上每个单位资助1-2种,全院资助40种左右。后期资助经费包括研究经费、稿酬补贴和出版经费。
第五条 皮书获得后期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院属单位组织编撰,由院内学者担任主编,是某一领域、门类或地域最新情况或前沿问题的研究报告,具有原创性、实证性、前瞻性、权威性、时效性。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符合学术规范。
(三)已连续出版3年(含)以上,在院组织的皮书评价中排名前50位。
(四)社会反响好,能够体现本院学术水平。
第六条 每种皮书研究经费资助4万元╱年,从科研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研究经费拨付皮书责任单位,主要用于:
(一)召开组稿会、审稿会、研讨会等与皮书编撰有关的工作性会议。
(二)编撰过程中开展的调研活动。
(三)购买研究资料及相关数据。
支出标准按照院创新工程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每种皮书稿酬补贴按200元╱千字标准核算,最多不超过6万元╱年,从科研专项业务经费中的学术出版经费中列支。稿酬补贴拨付皮书责任单位。每篇研究报告的稿酬补贴发放标准为500元至3000元。
第八条 皮书出版经费拨付出版社,从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经费中列支,资助标准为:
(一)获得“优秀皮书奖”的皮书,每种资助8万元/年。
(二)综合评价排名前30位的皮书,每种资助6万元/年。
(三)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的皮书,每种资助4万元/年。
第九条 皮书研究经费和稿酬补贴申请、评审程序:
(一)皮书责任单位在皮书出版后提出申请。
(二)皮书学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投票表决,得票超过半数方可通过,并按得票数末位淘汰,淘汰率不低于20%。
(三)科研局审核,提出经费资助额度。
(四)院务会议批准。
第十条 出版经费申请、评审程序:
(一)出版社依据皮书评奖和综合评价结果,提出皮书出版资助申请。
(二)皮书学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投票表决,提出是否资助的意见和建议,淘汰率不低于10%。
(三)科研局审核,提出出版经费额度。
(四)院学术出版资助管理委员会审定。
(五)院务会议批准。
第三章 院外皮书使用创新工程标识
第十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外机构编撰的皮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
(一)政治导向正确、学术水平高、社会正面效应显著、符合学术规范、社会影响较大。
(二)遵守我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有关规定,并由院属出版社统一装帧、统一印制、统一发行。
(三)具有固定的责任单位和稳定的研究团队。
(四)已连续出版3年(含)以上。
(五)在皮书综合评价中排名连续3年进入前100位。
第十二条 院外皮书使用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每年申请、评审一次,程序为:
(一)皮书责任单位提出申请。
(二)院属出版社推荐。
(三)院皮书学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投票表决,得票超过半数方可通过,并按得票数末位淘汰,淘汰率不低于20%。
(四)科研局审核。
(五)院务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院外皮书使用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其编撰、出版等经费由皮书责任单位自筹,并保证在当年出版。
第十四条 院外皮书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停止使用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
(一)出现政治方向性问题。
(二)违反学术规范。
(三)出现图书编校质量问题。
(四)未能于规定时限出版。
(五)未履行皮书成果发布备案程序。
(六)缺少必要的经费支持,无法完成编撰及出版工作。
(七)其它有损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声誉的情况。
第十五条 出版使用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的院外皮书,其编撰机构须与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属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
第四章 皮书成果发布
第十六条 皮书成果发布应遵循宣传纪律,坚持正确的立场, 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皮书成果发布应确保内容客观、论点正确、数据真实、资料可靠,符合学术规范,并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科研局申报备案,程序为:
(一)皮书责任单位撰写皮书成果发布新闻稿、填写《皮书成果发布备案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出版社审核;
(二)出版社审核盖章,经出版社社长、总编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科研局备案。
未履行皮书成果发布备案手续的,取消下一年度皮书研究经费、稿酬补贴和出版经费的申请资格;院外皮书取消使用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资格。
第十八条 皮书成果发布一般以责任单位或课题组名义进行。未经院务会议批准,不得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名义进行皮书成果发布。
第十九条 皮书成果发布实行三层审批责任制,三层责任者分别为皮书主编、研究所所长(或皮书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出版社社长。各层责任人均要对皮书的政治方向、理论水平、研究方法、学术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皮书主编为皮书成果发布的第一责任人,研究所所长(皮书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出版社社长为皮书成果发布的共同责任人,对本单位皮书成果发布负有领导、审核和监管职责。对皮书成果发布把关不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皮书成果发布的新闻稿由皮书责任单位组织撰写,经研究所所长(或皮书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二条 皮书成果发布会的主办单位有责任引导媒体准确报道,防止片面和断章取义的宣传报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皮书资助规定(试行)》(社科[2012]研字127号)和2013年10月24日院务会议通过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皮书资助规定(试行)》的若干说明”、《中国社会科学院皮书类成果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社科[2013]研字83号)、《院外皮书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的规定》(社科[2013]文版字13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局负责解释。
2015年5月19日